儀器設備經長期運行使用,不斷磨損、老化,其生產效率、安全性及可靠性等均會不斷下降,對這些儀器設備就應進行報廢處理。
報廢程序包括提出申請、技術鑒定、審批和報廢處理等。實驗室應有報廢管理操作文件,應對儀器設備的報廢過程予以規定。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儀器設備可申請報廢:
(1)故障率高經多次維修不能修復。
(2)儀器設備的技術性能降低,經維修仍達不到原規定的技術指標,導致測試結果錯誤,不能降級使用。
(3)儀器設備老化、無法修復,不具有使用價值。
(4)維修費用過高、不具有維修價值。
(5)檢定或校準不合格,又不能維修。
(6)因事故損壞不能修復。
(7)使用年限長(如:達到10年以上),基礎件已嚴重損壞,修理后其技術性能也不能達到測量要求。
(8)嚴重影響環境或國家有關規定不準使用應予淘汰等。
報廢的儀器設備應有相關技術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并詳細說明鑒定結果。
儀器設備的報廢應根據儀器設備原值的大小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原則上單臺套或批量原值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要報實驗室的上一級管理部門審批。
已報廢的儀器設備可進行轉讓、變賣;同時注銷儀器設備資產、儀器設備臺帳檔案等有關資料。對于危險性大的儀器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還需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注銷手續等。
對部分功能喪失或不能正常運轉,但主要功能尚能滿足有關檢測工作需要的、計量檢定結果達不到原規定使用等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降級使用。降級使用的儀器設備應進行明顯標識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