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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監測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監測機構的委托和管理工作,保證綠色生資監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范性,依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生資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是指具備法定資格,經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考核確認,自愿接受委托,承擔綠色生資監測任務的機構。
第三條 監測機構包括環境質量監測機構和產品質量監測機構。產品質量監測機構主要包括開展肥料、農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食品添加劑等五類產品質量監測的專業機構。申報產品不在以上五類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監測范圍的,協會根據申報產品類別另行委托監測。
第四條 協會遵循擇優選用、業務委托、確保質量的原則,不斷建設和完善綠色生資監測體系,保障綠色生資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監測機構的選定
第五條 申請承擔綠色生資監測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國家計量認證有效證書;
(二)認可資格和授權監測范圍能夠滿足綠色生資監測的需要;
(三)有長期從事農業環境質量監測、生產資料產品質量檢測的專業隊伍和工作經驗。
第六條 申請承擔綠色生資監測任務的單位,經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推薦,向協會提出接受業務委托申請。
綠色生資環境監測也可由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監測的單位承擔,但必須申請經協會核準。
第七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監測機構委托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由協會統一規定,監測機構可從協會領取或者從協會網站(www.greenfood.org.cn/sites/cgfa)下載。
第八條 申請單位向協會遞交申請書的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
(一)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二)計量認證合格證書附表(承檢項目或參數);
(三)審查認可證書;
(四)單位法人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批文;
(五)監測項目收費價目表;
(六)其他資質證明材料。
第九條 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和資質審查。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協會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補充相關材料。申請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補充材料報協會。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新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和資質審查合格的,協會組織專家赴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察,并于15個工作日內提交考察報告。
第十二條 經現場考察合格的申請單位,協會根據其認可資格、授權檢測范圍,選擇監測機構并確定其受托業務。
第三章 監測機構的委托
第十三條 協會與被選定的申請單位簽訂《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監測機構委托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站公告。未被選定的申請單位,協會書面通知不予委托,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合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未能通過計量認證評審的監測機構,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監測機構在合同到期時愿繼續承擔綠色生資監測任務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與協會續簽合同。
第十六條 監測機構名稱、體制、授權監測范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質量保證負責人等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通報協會。環境質量監測機構還應同時通報省綠辦。
第四章 監測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監測機構有如下權利:
(一) 根據檢測任務委托書,執行綠色生資申報檢驗、年度抽檢、專項檢測及仲裁檢驗等任務;
(二) 在執行年度抽檢任務時,查閱受檢單位與本項任務有關的資料;
(三) 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及綠色生資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測數據及報告,不受各級行政機構和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干預。對拒檢單位,有權按檢驗“不合格”報告協會;
(四) 向協會或省綠辦反映綠色生資企業在環境、產品質量及使用綠色生資標志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五) 向協會提出有關綠色生資標準和規定的修訂或修改建議。
第十八條 監測機構有如下責任和義務:
(一) 應嚴格執行生產資料相關標準;
(二)承擔檢測任務時,有義務承檢協會要求加測的項目,但未經協會同意,不得擅自增減檢測項目;
(三)接受委托檢測任務后,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接到年度抽檢任務后,適時取樣和檢驗,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不合格者,不得重新取樣檢驗;
(四)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保守受檢單位的技術和商業機密,并不得侵占受檢單位的知識產權;
(五)收集國內外與生產資料有關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章 監測機構的管理
第十九條 監測機構承擔綠色生資監測工作,業務上必須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 監測機構應在接到綠色生資檢測任務或收到綠色生資管理員抽樣、送檢的檢驗樣品3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將下達任務單位、受檢單位、受檢產品名稱和收樣時間報送協會。
第二十一條 檢驗報告應按協會規定的統一格式打印,一式三份,分別由協會、監測機構及受檢單位存留。
第二十二條 受檢單位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以當地郵局郵戳為準)15工作日內可向監測機構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二十三條 受檢單位對監測結果提出異議,原監測機構應予受理,并對副樣重新檢測。受檢單位對重測結果仍有異議,則由協會指定其他監測機構作仲裁檢驗,仲裁檢驗報告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四條 申報產品期間所發生的監測及專項檢測費用,監測機構按照有關約定,從受檢單位收取。
第二十五條 年度抽檢或監督抽檢任務,費用由下達抽檢任務的單位支付,不得向受檢單位收取。
第二十六條 監測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承檢產品的研究、開發及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監制”、“監測”等名義出現在受檢產品包裝標簽及其廣告上。
第二十七條 監測機構不得與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及受檢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第二十八條 監測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在承擔綠色生資監測任務的過程中,不得從事有礙公正性的任何活動。
第二十九條 監測機構應于每年1 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報送上一年度綠色生資監測工作年度總結。
第三十條 協會定期組織監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協會每年依據監測任務完成情況和能力驗證結果對監測機構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結果作為再次委托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監測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出具錯誤數據且造成嚴重影響的,協會取消對其業務委托;造成損失的,由監測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或綜合評定較差的監測機構,協會暫停或取消對其業務委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監測機構管理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