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境外產品使用許可程序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標志境外產品使用許可的管理,規范境外許可工作,依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境外申請人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志按照本程序執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申請人參照本程序執行。
第三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并獲得所在國相關行政許可的生資生產企業,可作為綠色生資標志使用的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委托設在境內的辦事處或代理機構代辦申請。
第四條 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志的產品(以下簡稱用標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申請人所在國法定部門或機構檢驗、登記;
(二)須在我國申請登記,經審查批準正式登記,并獲得我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進口許可;
(三)質量符合所在國相關技術標準,同時,必須達到我國的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
(四)不造成使用對象產生和積累有害物質,不影響人體健康。有利于保護和促進使用對象的生長,或有利于保護和提高使用對象的品質;
(五)符合環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條件下,對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
(六)非轉基因產品和以非轉基因原料加工的產品。
第五條 申請人向協會提出申請,提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 境外產品使用許可申請書》(中英文各一份)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協會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初審意見為“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應在收到《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審核意見通知單》(以下簡稱《審核通知單》)后3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協會收到補充材料并再次審核后,達到初審要求的,協會委派2-3名綠色生資管理員對申請用標企業及產品的原料來源、投入品使用和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所需相關費用由境外申請人承擔,F場檢查合格,進行產品抽樣。境外申請人將樣品、產品執行標準寄送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檢測費由申請人承擔,F場檢查不合格,不安排產品抽樣。初審不符合要求的,做出整改或暫停審核決定。
第七條 協會依據現場檢查情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合格材料的復審。在復審過程中,協會可根據有關生產資料行業風險預警情況,要求申請人對申請用標產品進行技術指標補測,產品檢測由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定點檢測機構執行,檢測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八條 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產品執行標準、檢測費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并寄送到協會。
第九條 復審合格的,由協會組織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用標產品的評審。復審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協會依據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第十一條 審核結論合格的,申請人與協會簽訂《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審核結論不合格的,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按照《合同》規定,申請人須向協會分別繳納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審核費和管理費。
第十三條 完成上述事項后,由協會頒發《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證》。
第十四條 協會對獲得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獲證產品名稱、編號、商標和企業名稱。
第十五條 本程序由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12 境外許可程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