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合材料格,將書面通知省綠色食品委托管理機構對申報產品進行抽樣。省綠色食品委托管理機構接到中心的抽樣單后,將委派2名或2名以上綠色食品標志專職管理人員赴申報企業進行抽樣。抽樣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當事人共同執行。抽取樣品4公斤,并于樣品包裝物上貼好封條,并由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加蓋公章。抽樣后,申報企業帶上檢測費、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綠色食品抽樣單、抽檢樣品送至綠色食品定點食品監測中心(見本章附件3 綠色食品定點食品監測機構名單)。綠色食品定點監測中心依據綠色食品產品標準檢測申報產品。監測中心應于收到樣品三周內出具檢驗報告,并將結果直接寄至中心標志管理處,不得直接交予企業。對于違反程序,無抽樣單的產品,監測中心應不予檢測,否則,檢測結果一律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