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5月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實施以來,獲證企業已達到了3萬多家,簽發CCC證書22萬多張。最近,國家認監委組織有關部門對2005年CCC獲證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查,發現一些CCC獲證產品在一致性方面存在著不合格的現象。因此,應切實提高獲證后的監督效果,確保強制性認證的有效性。
實施分類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美國等發達國家實施產品認證制度已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在保證認證有效性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其經驗值得借鑒。
美國UL認證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產品認證之一,UL將跟蹤檢查的產品按照產品的危險性、產業的成熟度分為R類和L類。R類服務主要用于電氣設備,如電扇、電視、電吹風、電烤箱和其他通常用流水線生產的產品,R類產品的檢驗頻次為每季度一次,一年不超過4次。L類產品服務主要用于與生命安全有關(危險性高)的產品,如燈具、電線電纜、燈串、煙霧探測器、防火門等。由于L類產品的安全性要求相對較高,相應的檢驗頻次就較多,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具體的檢驗頻次根據UL標簽的使用量來確定,如UL758標準下的電子線,每季度最多可以檢查24次,工廠檢查的要求為:產品一致性檢查+現場目證測試。加拿大的CSA認證也類似此種方式。這種跟蹤檢查方式注重的是工廠是否對獲證產品進行了有效控制。
按照產品有效性的判別標準,我國注重的也是工廠是否對獲證產品進行了有效控制。而UL認證的跟蹤檢查對產品進行了分類,且實踐證明這種分類具有良好的實際效果。可見,對強制性認證獲證產品實施分類管理是切實可行的。
從我國目前強制性產品認證獲證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20%的大型企業擁有了CCC證書總量的80%。而其余80%的企業則是小型企業,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比較薄弱。這一現實情況要求CCC認證的監督管理機構應對獲證產品監督管理必須引進風險分析概念,突出重點,有的放矢,走分類管理之路。
實施分類管理的幾種措施及建議
一是按照產品實施分類管理。
目前,我國納入CCC的產品有22大類158種產品,涉及電線電纜、低壓電器、電焊機、電動工具、家用和類似設備、信息技術設備、照明設備、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輪胎、安全玻璃、醫療器械等、玩具產品等。根據這22大類產品的危險性和產業成熟度,建議將它們分成A、B、C三類。
A類是危險性比較低且產業比較成熟的產品。對這類產品,可以適當減少跟蹤檢查的頻次,一般以一年內一到兩次為宜。它們包括:電路開關保護或連接用電器裝置、安全玻璃、農機產品、乳膠制品、機動車零部件產品。
C類是危險性比較高且產業比較成熟低的產品。對這類產品應加大跟蹤檢查的頻次,一般一個月內不得少于一次。它們包括:電線電纜、電動工具、電焊機、照明電器、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醫療器械產品。
其余的納入B類。對B類產品視情況可采用每年兩次以上的跟蹤檢查頻次。
二是按照企業誠信度進行分類管理。
企業有大小,一般情況下,大型企業的管理水平、技術能力比較高。但不能認為小企業的管理水平、企業誠信度一定就比較低。有些成長型的中小企業,為了發展壯大,其管理更為嚴格,有時寧可暫時受點損失也要建立誠信。因此,國際主要認證機構都不主張按照企業的大小來分類管理。
目前,國外主要認證機構都開始給每個獲證企業建立誠信檔案。認證機構根據專項抽查結果、用戶滿意度、跟蹤檢查情況,每年定期評出獲證企業誠信度得分,并將企業誠信度得分作為確定來年對該企業跟蹤檢查頻次的主要依據。由于跟蹤檢查的費用由企業承擔,這種分類方法可以激勵企業提高誠信等級,是一種比較科學的分類辦法。
三是以產品分類為主、綜合企業誠信度的綜合分類管理。
由于我國CCC獲證產品和獲證企業數量多、差異大,一種分類辦法難以完全考慮到各種復雜情況。因此,筆者建議在我國應采用以產品分類為主、綜合企業誠信度的綜合分類管理方式。
其具體做法為:首先,根據企業獲證產品類別,分別將同一企業根據產品劃分為A、B、C類。然后,考慮該企業在不同獲證產品類別的誠信得分,來確定該企業該類產品的跟蹤檢查頻次。
實施分類管理應明確的幾個問題
第一,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跟蹤檢查時,分類管理僅用于確定跟蹤檢查頻次。它屬于認證機構內部工作的一部分,不是對CCC證書的分類。
第二,CCC行政執法工作沒有分類管理。分類管理由認證機構掌握,不能作為執法部門進行產品專項檢查的依據。執法部門在對獲證產品進行抽查時,對所有獲證產品和對任何企業生產的獲證產品都應一視同仁。
第三,企業不得將分類情況用于宣傳。按照國際慣例,跟蹤檢查一般采取預先不通知的方式進行,企業不得無故拒絕檢查,因此認證機構無須將分類情況告之企業。由于分類等級在動態變化當中,因此,企業不得將分類情況用于宣傳。
第四,認證機構不得借分類管理加大企業負擔。由于分類管理直接關系到跟蹤檢查的頻次,認證機構不得違背分類管理的宗旨,以分類管理做交易。另外,應當給企業設立投訴渠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嚴厲打擊商業賄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