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和品牌信譽是認證食品農產品的生命線,食品和農產品認證規模越大,社會認知度越高,越是需要加強政府監管。如果產品質量和安全出現問題,市場秩序不規范,不僅影響單個企業和產品形象,而且損害消費者利益,甚至動搖食品和農產品認證的根基。目前,在食品和農產品認證發展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認證、輕管理,重標志、輕標準”現象。少數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部分企業放松質量管理,認證標志使用混亂,一些地區市場秩序有待規范,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全面加強對食品和農產品認證監督管理,保證認證機構嚴格按照標準和規則開展認證活動、生產企業按標準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和農產品標志在使用上做到合法、真實、有效,對于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和提高食品和農產品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行政監管是我國“五位一體”認證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監督檢查活動,可不斷完善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督體系,創新認證監管模式,推進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執法監督工作新機制的建立,逐步實現“區域實施、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為加強食品農產品認證有效性的監管,國家認監委從2004 年開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農產品認證有效性專項監督檢查,對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生產企業進行了檢查并對獲認證產品進行了抽查,還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食品和農產品標志專項監督檢查。從2009 年開始,指導和組織地方兩局開展食品農產品認證日常監管。通過幾年的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督檢查,基本摸清了我國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獲證企業現狀,培養了一批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專
業技術人員,積累了一定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經驗。
一、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職責與責任
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 55 條規定,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為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認證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質檢認聯【2007】146 號)、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進和深化認證監管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認法[2008]14 號)也進一步明確:認監委和各級質檢部門是我國認證活動監管和執法主體,認監委履行全面組織、協調、督導全國認證監管執法工作職責;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即各省級質檢部門)履行本轄區內認證監管執法工作的具體組織部署、協調指導、監督檢查以及違法案件督辦、查處職責。各省級質檢部門的職責是“按照總局、認監委和所在局認證監管工作目標,擬定本轄區認證監管規劃、計劃;制定本轄區認證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推動認證制度在本轄區的實施;指導、協調本轄區認證監管工作;負責本轄區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執法依據方面,要首先收集認證認可通用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包括《認證認證條例》、《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和規章適用于所有的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對于特定認證制度,還要識別專門針對這種認證制度的規章、規則、規范性文件等,如《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飼料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除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外,還要主動收集和整理與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如2009 年剛剛發布的《食品安全法》通過依法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包括監管部門在內的食品鏈中各部門的職責。如第75 條規定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本手冊附錄中列出了部分相關法律法規名稱和條款)
因此,要充分認識到肩負職能與責任,將食品農產品認證有效性監督檢查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內容,不斷提高認證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二、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的特點
與其他認證制度相比,食品農產品認證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從監管涉及范圍和數量來看,食品農產品認證種類多,數量大,涉及領域廣。目前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數量達到10 種,認證證書數量也超過了7 萬張,涉及領域涵蓋了生產、加工、流通、外貿等領域。食品農產品認證企業分布分散,多位于郊區、邊遠地區,交通不便。
2.從食品農產品認證發揮的作用來看,能為食品安全保障、環境保護、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有力支持,在這些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3. 從國家重視情況看,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農產品認證發展非常重視,十七屆三中全會報告中專門提出要支持發展有機農業,近年國務院1 號文件中也多次提到了要大力發展無公害、綠色、有機、GAP 等認證;國務院各個部門對食品農產品認證發展非常重視,從不同角度提出了促進促進發展的措施,列入了本部門的發展規劃、十一五、十二五規劃等。
4. 從監管難度來看,地方兩局普遍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同時監管活動還涉及工商、農業等部門,需要溝通、協調的事務很多。食品農產品的流動性也為監管帶來了困難,產品的銷售地與產地往往跨度很大,還有一些企業的基地分布在不同的地區和省份。
5. 從所負責任來看,《食品安全法》第75 條規定:“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對有效實施食品認證有效性監管提出了更為嚴格和明確的要求。
三、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形式和內容
食品和農產品認證監管按照監管對象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 認證機構現場檢查。是指對認證機構的認證過程和認證結果有效性的監督檢查。檢查的依據是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實施規則,如可以對認證機構管理體系、認證程序、認證檔案進行檢查,還可采用見證監管的形式,即在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組織現場檢查/評審時,由監管人員見證其檢查評審過程。對認證機構開展認證活動的監管要特別注意認證機構是否有超出認證機構批準資質范圍開展認證,對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產品種類外產品和企業開展認證,及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程序的情況。認證機構應滿足《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注冊人員數量及專業要求》(國認注[2010]11 號)的最新要求。
2. 獲證企業現場檢查。檢查依據是認證基本規范和產品/體系標準。對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檢查,一是可以驗證企業和產品是否持續符合認證依據標準,二是可以驗證認證機構認證活動開展情況。對企業的檢查要在充分了解標準,掌握標準基本要點的基礎上進行。
3. 對獲證產品進行檢查。 對獲證產品的檢查主要涉及產品認證標識的使用情況和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的質量標準。認證標識監管主要針對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等產品認證和其他體系、服務認證的產品認證標志和認證宣傳用語使用符合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產品檢測主要是對獲認證產品按產品檢測標準進行檢測,以驗證產品在安全、質量方面符合認證標準情況。對獲證產品進行檢查,既可在生產企業進行,也可在流通領域如商場超市進行。能否在流通領域就認證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各地有所不同,不管如何,流通領域獲證產品標識的使用是對認證活動的最終體現,從流通領域可以獲得認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的信息,為對認證活動監管進行監管提供線索。
根據當前食品農產品認證發展現狀,要重點查處獲證組織、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標準要求,買證、賣證,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未依法有效實施跟蹤調查、超范圍認證,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程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的組織和實施
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過程。
1.確定任務來源和監管范圍。省級質檢部門根據總局和認監委的總體部署和安排,認真研究分析影響本地區認證市場秩序的全局性、普遍性問題,科學、合理地制定獲證企業的巡查監管計劃、認證活動行政監督計劃,適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省級質檢部門可結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國抽、省抽、定期監督檢驗等信息,確定本市認證有效性檢查企業名單。
2.制定檢查工作方案。作方案應明確時間、任務和人員,做好技術人員配備,落實執法監管責任,必要時制訂檢查表以便開展現場檢查。
3.組織實施檢查。監管人員按照規定內容對企業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并搜集保存相關資料和證據。
4.后續處理。對企業和認證機構的違法違規問題,在證據充分的基礎上,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企業、認證咨詢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財產罰,由當地局實施,對認證機構和異地認證咨詢機構的資格罰,由省級質檢部門上報國家認監委實施或移交至所在轄區省級質檢部門實施。屬獲證企業或者產品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并通報認證機構,強化證后監督,問題嚴重的,認證機構要撤銷、暫停認證證書。達不到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可向相關認證機構或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糾正措施、提交糾正措施證實文件及對問題的說明。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1 月28 日頒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質檢總局2006 年第85 號令);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嚴格遵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1996 年9 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6 號修正發布)、《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1996 年9 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8 號)、《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1996 年9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9 號)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五、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認證行政監管是認證監督部門對認證過程及結果的確認,通過不同的行政執法手段驗證認證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但絕不能等同于認證機構的再審核,同時由于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涉及認證種類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同時涉及生產、流通多個領域,農業、工商等多個部門,在監管執法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準確的信息來源。在認證信息方面,要充分利用國家認監委“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 http://food.cnca.cn)。也可通過認可機構和認證機構網絡渠道獲得必要的信息,認可機構和認證機構有義務向各級質檢部門及時提供認證監管執法工作中所需要的獲證企業或者獲證產品的相關認證信息和技術資料,并有義務應質檢部門要求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二是明確監管執法重點。食品農產品認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時間還不長,一些認證制度的還處在逐步規范和推進試點階段,有的還帶有一定行政色彩,因此食品農產品監管和執法的重點應是查處虛假認證、假冒偽造認證標志、超范圍認證等沖擊認證市場基本秩序的行為。而對于獲得認證的產品,在認證標志使用、包裝等不規范等行為應以引導、幫助其盡快達到要求為主,避免出現獲得認證的產品受到反復檢查,而假冒認證、虛假認證產品卻得不到應有懲罰現象的產生。
三是要因地制宜,逐步深入。目前我國推行的各種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發展程度不同,差別很大,如有機產品認證、HACCP 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發展相對比較成熟,而良好農業規范認證、飼料產品認證、食品質量(酒類)認證等認證制度剛剛起步,認證數量還不是很多;各種監督檢查方式對監管人員能力要求和經費預算要求差別很大,如對認證機構、認證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時,則對監督檢查人員的技術能力要求較高,要求對認證審核程序、相關標準等比較熟悉,抽樣檢測則要求有充足的經費保障,各地應根據轄區內認證市場發展情況、監管人員能力和技術支撐情況、培訓情況、經費預算情況等綜合考慮,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管計劃。
四是加強協調和配合工作。地方兩局間要注重相互信息溝通和監管工作統籌安排、互相配合,同時各級質檢部門還需通過加強與轄區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溝通,獲取有效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認證行政執法工作。在監管中還應增強全局意識,服務于國家經濟建設大局,注意區分認證機構的認證行為和地方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
為加強食品農產品認證有效性的監管,國家認監委從2004 年開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農產品認證有效性專項監督檢查,對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生產企業進行了檢查并對獲認證產品進行了抽查,還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食品和農產品標志專項監督檢查。從2009 年開始,指導和組織地方兩局開展食品農產品認證日常監管。通過幾年的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督檢查,基本摸清了我國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獲證企業現狀,培養了一批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專
業技術人員,積累了一定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經驗。
一、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職責與責任
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 55 條規定,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為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認證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質檢認聯【2007】146 號)、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進和深化認證監管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認法[2008]14 號)也進一步明確:認監委和各級質檢部門是我國認證活動監管和執法主體,認監委履行全面組織、協調、督導全國認證監管執法工作職責;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即各省級質檢部門)履行本轄區內認證監管執法工作的具體組織部署、協調指導、監督檢查以及違法案件督辦、查處職責。各省級質檢部門的職責是“按照總局、認監委和所在局認證監管工作目標,擬定本轄區認證監管規劃、計劃;制定本轄區認證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推動認證制度在本轄區的實施;指導、協調本轄區認證監管工作;負責本轄區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執法依據方面,要首先收集認證認可通用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包括《認證認證條例》、《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和規章適用于所有的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對于特定認證制度,還要識別專門針對這種認證制度的規章、規則、規范性文件等,如《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飼料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除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外,還要主動收集和整理與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如2009 年剛剛發布的《食品安全法》通過依法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包括監管部門在內的食品鏈中各部門的職責。如第75 條規定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本手冊附錄中列出了部分相關法律法規名稱和條款)
因此,要充分認識到肩負職能與責任,將食品農產品認證有效性監督檢查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內容,不斷提高認證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二、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的特點
與其他認證制度相比,食品農產品認證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從監管涉及范圍和數量來看,食品農產品認證種類多,數量大,涉及領域廣。目前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數量達到10 種,認證證書數量也超過了7 萬張,涉及領域涵蓋了生產、加工、流通、外貿等領域。食品農產品認證企業分布分散,多位于郊區、邊遠地區,交通不便。
2.從食品農產品認證發揮的作用來看,能為食品安全保障、環境保護、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有力支持,在這些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3. 從國家重視情況看,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農產品認證發展非常重視,十七屆三中全會報告中專門提出要支持發展有機農業,近年國務院1 號文件中也多次提到了要大力發展無公害、綠色、有機、GAP 等認證;國務院各個部門對食品農產品認證發展非常重視,從不同角度提出了促進促進發展的措施,列入了本部門的發展規劃、十一五、十二五規劃等。
4. 從監管難度來看,地方兩局普遍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同時監管活動還涉及工商、農業等部門,需要溝通、協調的事務很多。食品農產品的流動性也為監管帶來了困難,產品的銷售地與產地往往跨度很大,還有一些企業的基地分布在不同的地區和省份。
5. 從所負責任來看,《食品安全法》第75 條規定:“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對有效實施食品認證有效性監管提出了更為嚴格和明確的要求。
三、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形式和內容
食品和農產品認證監管按照監管對象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 認證機構現場檢查。是指對認證機構的認證過程和認證結果有效性的監督檢查。檢查的依據是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實施規則,如可以對認證機構管理體系、認證程序、認證檔案進行檢查,還可采用見證監管的形式,即在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組織現場檢查/評審時,由監管人員見證其檢查評審過程。對認證機構開展認證活動的監管要特別注意認證機構是否有超出認證機構批準資質范圍開展認證,對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產品種類外產品和企業開展認證,及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程序的情況。認證機構應滿足《食品農產品認證機構注冊人員數量及專業要求》(國認注[2010]11 號)的最新要求。
2. 獲證企業現場檢查。檢查依據是認證基本規范和產品/體系標準。對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檢查,一是可以驗證企業和產品是否持續符合認證依據標準,二是可以驗證認證機構認證活動開展情況。對企業的檢查要在充分了解標準,掌握標準基本要點的基礎上進行。
3. 對獲證產品進行檢查。 對獲證產品的檢查主要涉及產品認證標識的使用情況和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的質量標準。認證標識監管主要針對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等產品認證和其他體系、服務認證的產品認證標志和認證宣傳用語使用符合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產品檢測主要是對獲認證產品按產品檢測標準進行檢測,以驗證產品在安全、質量方面符合認證標準情況。對獲證產品進行檢查,既可在生產企業進行,也可在流通領域如商場超市進行。能否在流通領域就認證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各地有所不同,不管如何,流通領域獲證產品標識的使用是對認證活動的最終體現,從流通領域可以獲得認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的信息,為對認證活動監管進行監管提供線索。
根據當前食品農產品認證發展現狀,要重點查處獲證組織、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標準要求,買證、賣證,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未依法有效實施跟蹤調查、超范圍認證,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程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的組織和實施
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過程。
1.確定任務來源和監管范圍。省級質檢部門根據總局和認監委的總體部署和安排,認真研究分析影響本地區認證市場秩序的全局性、普遍性問題,科學、合理地制定獲證企業的巡查監管計劃、認證活動行政監督計劃,適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省級質檢部門可結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國抽、省抽、定期監督檢驗等信息,確定本市認證有效性檢查企業名單。
2.制定檢查工作方案。作方案應明確時間、任務和人員,做好技術人員配備,落實執法監管責任,必要時制訂檢查表以便開展現場檢查。
3.組織實施檢查。監管人員按照規定內容對企業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并搜集保存相關資料和證據。
4.后續處理。對企業和認證機構的違法違規問題,在證據充分的基礎上,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企業、認證咨詢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財產罰,由當地局實施,對認證機構和異地認證咨詢機構的資格罰,由省級質檢部門上報國家認監委實施或移交至所在轄區省級質檢部門實施。屬獲證企業或者產品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并通報認證機構,強化證后監督,問題嚴重的,認證機構要撤銷、暫停認證證書。達不到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可向相關認證機構或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糾正措施、提交糾正措施證實文件及對問題的說明。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1 月28 日頒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質檢總局2006 年第85 號令);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嚴格遵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1996 年9 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6 號修正發布)、《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1996 年9 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8 號)、《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1996 年9月18 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9 號)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五、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認證行政監管是認證監督部門對認證過程及結果的確認,通過不同的行政執法手段驗證認證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但絕不能等同于認證機構的再審核,同時由于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涉及認證種類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同時涉及生產、流通多個領域,農業、工商等多個部門,在監管執法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準確的信息來源。在認證信息方面,要充分利用國家認監委“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 http://food.cnca.cn)。也可通過認可機構和認證機構網絡渠道獲得必要的信息,認可機構和認證機構有義務向各級質檢部門及時提供認證監管執法工作中所需要的獲證企業或者獲證產品的相關認證信息和技術資料,并有義務應質檢部門要求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二是明確監管執法重點。食品農產品認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時間還不長,一些認證制度的還處在逐步規范和推進試點階段,有的還帶有一定行政色彩,因此食品農產品監管和執法的重點應是查處虛假認證、假冒偽造認證標志、超范圍認證等沖擊認證市場基本秩序的行為。而對于獲得認證的產品,在認證標志使用、包裝等不規范等行為應以引導、幫助其盡快達到要求為主,避免出現獲得認證的產品受到反復檢查,而假冒認證、虛假認證產品卻得不到應有懲罰現象的產生。
三是要因地制宜,逐步深入。目前我國推行的各種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發展程度不同,差別很大,如有機產品認證、HACCP 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發展相對比較成熟,而良好農業規范認證、飼料產品認證、食品質量(酒類)認證等認證制度剛剛起步,認證數量還不是很多;各種監督檢查方式對監管人員能力要求和經費預算要求差別很大,如對認證機構、認證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時,則對監督檢查人員的技術能力要求較高,要求對認證審核程序、相關標準等比較熟悉,抽樣檢測則要求有充足的經費保障,各地應根據轄區內認證市場發展情況、監管人員能力和技術支撐情況、培訓情況、經費預算情況等綜合考慮,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管計劃。
四是加強協調和配合工作。地方兩局間要注重相互信息溝通和監管工作統籌安排、互相配合,同時各級質檢部門還需通過加強與轄區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溝通,獲取有效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認證行政執法工作。在監管中還應增強全局意識,服務于國家經濟建設大局,注意區分認證機構的認證行為和地方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