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號
|
違規(guī)行為 |
違反 條款 |
處罰 條款 |
處罰內容 |
備注 |
1
|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
2
|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 |
本辦法 |
辦法第五十一條 |
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
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3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 |
本辦法 |
辦法第五十二條 |
由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4
|
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
|
食品生產者未按規(guī)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
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
6
|
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fā)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guī)定申請變更的 |
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 |
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由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7
|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fā)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 |
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
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由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
8
|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guī)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xù)的 |
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
|||
9
|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辦法第五十五條 |
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五條 |
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僅限食品生產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10
|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 |
辦法第五十六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四)項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
僅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