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者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的,不得入場銷售。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項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自行或委托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各省可根據與農業部門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對接情況以及監管實際,適當提高準入門檻,要求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2.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入場銷售的,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合格證明文件。
3.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供貨者及購進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二)肉類產品市場準入要求
1.銷售畜禽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要求,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農業部門尚未出臺檢疫規程,無法出具檢疫證明的除外。
2.銷售豬肉產品,除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外,還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3.各地對肉類產品市場準入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三)進口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要求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要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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