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二、此前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制標簽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四、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具體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另行規定。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8年2月13日
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延續注冊申請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22號)
現就保健食品延續注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內,保健食品注冊人可以申請延續注冊;注冊證書有效期到期后,未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注銷注冊證書。
二、2017年7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期間,因執行《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不足6個月而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的,保健食品注冊人可以在2018年3月31日前申請延續注冊。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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