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2018年4月已廢止,近日,福建省工商局發文落實省政府廢止《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決定,在規定期限后,停止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
福建省工商局關于落實省政府廢止《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為貫徹落實省政府第199號令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堅決落實省政府第199號令精神,準確把握新時代商標監管工作的重點與方向
自2007年4月省政府第98號令《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以來,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努力推進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規范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的實施,對提升市場主體商標品牌意識、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為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要求,省政府決定廢止《辦法》,各地要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第199號令精神;要深刻認識廢止《辦法》是順應新時期市場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努力轉變商標監管工作思路,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通過發揮市場經濟規律特別是競爭規律對品牌價值的認定和評判作用,減少對品牌建設的直接行政干預;要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和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更加注重公共服務,著力構建統一的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通過持續、創新、深入地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動我省品牌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精神,省工商局決定廢止《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序及其監督規定》(閩工商標〔2007〕265號)和《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著名商標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工商標〔2017〕34號)文件。
二、加強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
各地要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匯報省政府第199號令精神,并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對涉及當地績效考核、政策資金扶持等內容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提出調整意見;要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將省政府第199號令精神通知到所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并做好相關宣傳、指導工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工商局商標分局反饋。
三、強化監管、規范使用,切實保護商標權利人的權益
為保障省政府第199號令與市場主體權益的有序對接,根據省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紀要的要求,“省工商局、省法制辦就市場主體的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等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標’字樣提出處理意見”,我局現對已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標”字樣或標志提出如下意見:
1、自2018年6月1日起,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不得在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業務函件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
2、將“福建省著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裝潢的,在2018年5月1日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允許該商品包裝、裝潢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