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簡稱《細則》),并將于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同時也意味著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2號)的廢止。
相比舊版《細則》,我們可以看到新修訂的《細則》在對監控化學品的建設和生產管理、經營和使用管理、進出口管理、數據申報和保存、國際視察及國內監督檢查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尤其是在監控化學品的申報流程、期限以及國際核查等諸多地方都進行了完善與細化,那么,此次新修訂版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完善了相關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
《細則》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原《細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和明確了“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等規定。
二、細化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
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關于成員國要宣布其監控化學品相關活動和數據的要求,《細則》完善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同時,增加了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相關記錄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規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相關記錄移交地方主管部門存檔。
三、增加了國際視察的相關制度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監控化學品的國際視察制度作出了細致的規定。《細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相關要求,增加了“國際視察”的定義、接受國際視察的企業范圍及相關義務,規定了地方主管部門應當為國際視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內容。
四、細化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相關管理制度
《細則》完善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者、使用者、銷售者在生產、使用、銷售、轉產停產等環節應當遵守的相關制度,如“生產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等。
五、設立利企便民相關制度
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工作涉及很多企業需要提交相關數據,為了更好體現利企便民精神,《細則》基于目前實踐情況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建設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系統,相關企業通過數據申報系統定期填報《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六、刪除了監控化學品儲存、運輸方面的規定
原《細則》對監控化學品的儲存和運輸制度、包裝和標志、安全和保管等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鑒于實踐中上述環節由其他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制度予以管理,《細則》不再規定上述制度。
七、低濃度監控化學品的規定
對監控化學品低濃度產品的豁免,這個說法是首次提及。而在這之前,舊版文件中對在監控化學品的定義及其管控范圍中確實有提及“監控化學品包括其純品和不同濃度的工業品”。但實際上,對于其中的不同濃度,工信部尚未做出明確規定,而此次,新《實施細則》中在附則第五十七條更是明確規定:《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和《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中的監控化學品低于一定濃度閾值時,可以豁免數據申報和進出口許可。相關濃度閾值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調整。
隨著中國對監控化學品管理的日趨漸嚴,若有生產經營使用及進出口等活動涉及監控化學品的,應提早做好相應的合規工作,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新修訂的《細則》,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