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8號
《河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8月17日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3日
河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可以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對地方標準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標準分省、市兩級。省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
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或者地理標志產品的重要技術要求,制定省地方標準。
第四條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地方標準制修訂規劃;
(二)對地方標準統一立項、審查、批準、編號和發布;
(三) 指導、協調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四) 組織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地方標準復審;
(五) 組建、管理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地方標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出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立項意見;
(二) 指導地方標準起草,參與地方標準審查;
(三) 組織實施地方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地方標準復審意見;
(四) 對技術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定專業領域內,組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標準利益相關方的專家組成的技術委員會,作為該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承擔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
未組建技術委員會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技術機構,作為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
第二章 地方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并與其他推薦性標準相協調;
(二)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
(三)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四)不得設定部門、行業管理權限,不得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或者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地方標準的編寫參照國家標準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
第八條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地方標準立項指南,公開征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可以通過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臺或者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官網(以下統稱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臺)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可以接受書面立項建議材料。
立項建議應當對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主管部門和技術歸口單位等作出說明,并提交地方標準初稿。
第九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立項建議。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和本部門、本行業實際需求,對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意見。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地方標準立項評估,協調立項意見。必要時,征求公眾意見。
立項評估可以委托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或者技術歸口單位承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超出地方標準制定權限范圍的;
(二)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項目的制定時機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條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應當明確提出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標準起草任務的責任單位和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完成時限等。
地方標準起草任務由技術委員會或者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承擔。
地方標準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及時出臺相關地方標準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快速立項意見。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簡化程序,優先予以立項。
沒有正當理由,項目逾期未完成,或者情勢變更,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予以終止。
第十三條 承擔標準編制任務的責任單位和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形成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包括下列內容:背景情況和起草過程;主要條款說明;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及理由;實施地方標準的措施建議;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將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提交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征求意見,并根據需要,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會同承擔標準編制任務的責任單位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合理采納,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等材料,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專家審查會,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內容進行審查。
專家審查會由標準利益相關方代表、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7人以上組成。標準起草人員不作為專家參加標準審查。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當協商一致。需要表決的,專家審查會3/4以上專家同意方為通過。
專家審查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名。
第十八條 專家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會同承擔標準編制任務的責任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送審稿予以完善,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連同編制說明、專家審查意見等材料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報批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統一編號發布;不予批準的,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地方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
省地方標準的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河南省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組成,市地方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該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數組成。
示例:
省推薦性地方標準編號:DB41/T ×××-××××
省強制性地方標準編號:DB41 ×××-××××
鄭州市推薦性地方標準編號:DB4101/T ×××-××××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應當及時在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臺公布,供公眾查閱下載。
第二十一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方標準批準發布之日起60日內,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地方標準應當在批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報送備案。
第三章 地方標準的實施和復審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標準宣貫和實施,對重要的地方標準進行解讀,在宏觀調控、社會治理、產業推進和行業管理等工作中發揮地方標準的作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把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
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復審周期屆滿6個月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廢止的復審建議。未及時提出復審建議的,視為建議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復審:
(一)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新制定或者修訂的;
(三)地方標準涉及的生產技術、檢測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其他新的情況需要復審的。
第二十五條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復審建議進行研究論證,形成復審結論,并向社會公告。對不適合繼續實施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廢止。需要修訂的,按照規定程序,納入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個別內容需要修改的,可以采取“修改單”的形式進行修改。修改單由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按照原制定程序批準發布。
第二十七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市地方標準進行監督。地方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