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應急管理專家組組長 閃淳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9年2月17日正式公布,標志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立法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可以說是眾望所歸,對做好新時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具有特殊而重大的歷史意義。
一 、開啟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制建設的新征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推進安全生產法治化進程,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從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制建設情況看,相關法律條文散見于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內容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夠;同時,現有的應急預案建設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電力等相關行政法規,也只是對相關行業領域或者對應急管理某一環節的工作進行了規定,系統性和普適性不夠。《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全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撐和法規遵循,推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二 、強化了應急準備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主體地位
應急準備是應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實踐活動,是平時為消除事故隱患、遏制事故危機、有效應對事故災難而進行的組織、物質、技能和精神等準備。每當發生重大險情或事故后,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焦點往往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成效。而決定應急處置與救援成效的關鍵因素是平時的應急準備水平。應急處置與救援活動是檢驗應急準備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成效如何,只不過是應急準備能量在戰時的集中釋放而已。因此,《條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終圍繞著“平時牽引應急準備,戰時規范應急救援”這一基本任務,目的在于通過《條例》的實施,推動各方牢固樹立“寧可千日無事故、不可一日不準備”的思想,把應急準備作為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并從應急預案演練、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應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產應急準備的基本內容。
三 、明確了有關各方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中的職責
《條例》在總則中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分級分類管理、整體協調聯動、屬地管理為主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制,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應急處置與救援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既遵從了上位法明確的相關要求,又理順了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等有關各方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定位,為推動實現各擔其職、各負其責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 、解決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現實問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近年來,大量事故救援實踐表明,由于在事故應對過程中政府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企業開展應急管理工作時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使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區和單位得不到足夠的重視,應急準備不落實、應急處置不規范和違規指揮、盲目施救等問題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還有多年來基層關心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問題、現場指揮問題、救援補償問題,都在《條例》中進行了明確回應。可以說,《條例》的實施,是對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的系統規范,切實解決了長期以來事故應急工作無法可依的問題,為全面提升應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