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0〕153號
當事人:天津泰鈺豐餐飲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3091559415P
住址:天津市河西區友誼北路37、39號102
法定代表人:劉育銘
根據前期案件線索,2020年8月2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菜單中有“家熬千島湖魚頭”菜品、37名員工健康證明過期,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菜品原產地地理標志相關證明、安排健康證明過期的37名員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現場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于當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間經營的“家熬千島湖魚頭”菜品,標注“千島湖魚頭”文字,無法提供上述菜品原產地地理標志相關證明。當事人的37名員工從業健康證明于2020年4月、5月、6月到期,至2020年8月,當事人安排上述37名員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上行為滿足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
3.直撥單、供貨商合同、銷售貨物清單、天津增值稅專用發票、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照片、對李小偉所做詢問筆錄、對張恒超所做詢問筆錄、收款收據復印件。
本委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0〕144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0年9月10日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直積極配合執法機關檢查,在疫情期間,餐飲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但是照常為員工發工資,解決員工食宿問題,且自2014年開業至今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懇請予以減免處罰。經復核,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違法行為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屬于初次違法。本機關考慮相關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為罰款100000元,并在2020年10月2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0〕14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屬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予以減輕處罰。
針對當事人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處100000元罰款;2.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0年11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