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中國計量協會,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127號),更好發揮計量比對在保障量值準確一致、支撐計量事中事后監管和提升計量技術機構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28項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
(一)2021年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包括防護水平X射線空氣比釋動能量值比對、漫透射視覺密度計量比對、濁度計量值比對、海洋溫度測量儀校準能力計量比對、0.05級數字壓力計量值比對等5項(見附件)。已取得相關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以及獲得相關檢定、校準項目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必須報名參加,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報名參加的,需發證機構書面同意,并報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備案。對于報名實驗室數量較多的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將選取部分實驗室參加本次計量比對。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主要由財政資金支持,參加計量比對實驗室無需交納費用。
(二)2021年B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包括氮中二氧化硫標準物質計量比對、角度塊計量比對、手持式激光測距儀量值比對、三等標準金屬線紋尺計量比對等18項(見附件)。各類計量技術機構或相關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可自愿報名參加B類項目。
(三)2021年由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組織的大區計量比對項目,包括華北大區酸度計檢定裝置計量比對、西北大區移液器量值比對、中南大區光譜光度計標準濾光器檢定裝置計量比對、華東大區扭矩扳子量值比對、東北大區數字多用表直流電壓量值比對等5項(見附件)。有關計量技術機構按照大區管理規定參加。
二、認真抓好項目組織實施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及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要及時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做好2021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的報名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在本通知印發后30日內將本地區參加A類項目的計量技術機構名單報送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并做好對本轄區未報名參加A類項目、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單位的整改、督促和處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法定或授權計量技術機構、社會第三方計量機構及有關單位,鼓勵各機構參加B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
天津市、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和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要加強對所屬主導實驗室的工作協調和監督管理。
(二)各項目主導實驗室對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的具體實施負主體責任,按照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認真做好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與論證、征求意見以及項目實施、總結等工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充分考慮技術實現、傳遞標準(樣品)以及實驗操作安全、數據處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結果利用等方面內容,確保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各項目主導實驗室在項目完成后15日內組織專家評審,經征求各參加比對實驗室意見后,向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報送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總結報告、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參加機構名單等相關材料。項目主導實驗室要對參加計量比對實驗室提交比對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其計量標準、計量授權考核的不確定度、準確度等級和最大允許誤差進行對比分析。
(三)各有關計量技術機構和標準物質研制單位要按照要求參加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在規定時間內真實客觀報送比對結果。對于參加計量比對實驗室比對結果異常的,視為本次計量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參加計量比對項目的有關具體事宜可直接與項目主導實驗室聯系。
(四)各項目主導實驗室和參加計量比對實驗室要結合實際制定內部激勵約束和獎勵懲罰措施,加強對國家計量比對工作量考核以及誠信、保密等管理,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關數據和信息。
三、強化計量比對結果使用
(一)市場監管總局將向社會公布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對項目主導實驗室和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在接受計量授權監督檢查和到期復核、計量標準監督檢查和復查考核、標準物質監督檢查時,相關項目可免于現場試驗。參加B類項目且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在申請新建與該項目相關計量標準時,可根據情況簡化現場考核程序。
(二)對于應當參加A類項目但無故不參加以及參加國家計量比對項目過程中經核實存在串通結果或提供虛假數據等情況的單位,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于參加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但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已取得相關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應當暫停相關計量標準的量值傳遞工作并限期整改。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并重新確認的計量技術機構和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于參加計量比對實驗室報送比對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明顯不合理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