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切實做好“2021餐飲從業人員培訓年”工作的通知》(川市監辦〔2021〕62號),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F將有關文件解讀如下: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以下簡稱《規范》),已于2021年2月22日發布,2022年2月22日正式施行,該《規范》對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分為主體和附件兩部分。主體部分包括范圍、食品留樣、檢驗等13項內容,附件共有4個!兑幏丁纺芨玫刂笇Р惋嫹⻊仗峁┱哒嬲鋵崱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法規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強化餐飲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2.《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提出明確要求!妒称钒踩ā返谒氖臈l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考核”。
《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和健康檢查”。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已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部委規章沒有責任追究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采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管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相關報道: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2021餐飲從業人員培訓年” 工作的通知(川市監辦〔2021〕62號)
相關報道: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2021餐飲從業人員培訓年” 工作的通知(川市監辦〔202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