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和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制定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2020年7月,在民營企業家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千方百計保護好市場主體”“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廣大市場主體不僅能夠正常生存,而且能夠實現更大發展!”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后,我市經濟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不少企業生存發展遇到重大挑戰。為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出臺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28條措施,得到社會各界的良好反響,也受到各級新聞媒體的廣泛報道。今年以來,市市場監管局認真落實省、市委“再學習、再調研、再落實”、積極開展“ 轉作風、強服務、辦實事”集中提升專項行動,局領導多次帶隊深入企業、園區等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征求人大代表、社會監督員等各方意見。其中,根據企業家代表提出“健全企業容錯糾錯機制,出臺‘免罰清單’”等相關建議,市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積極回應,將制定出臺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列為“我為群眾辦實事”的重點項目之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前期分析研判、論證工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為制定首次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提供了法律依據。以此為契機,市市場監管局主動聯合市司法局加快推進,結合我市執法實際,適時制定了《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規則》及清單(第一批)。旨在通過清單的實施,使初次輕微違法的市場主體得到改正糾錯機會,避免因行政處罰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讓市場主體感受到“更有溫度的執法”,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初創企業提供容錯支持和發展空間。
二、制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第二款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三、起草過程
在前期調研和學習借鑒浙江、上海、深圳等地相關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執法實踐基礎上,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了《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適用規則》及清單(第一批)(征求意見稿)。分別通過OA網和門戶網站向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外部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收到市市場監管局部分業務處室、縣(市)區局提出的修改意見建議,根據意見建議進行進一步修改后,形成上會審議稿,報市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聯合發文。
四、主要內容
一是以清單形式明確了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本次首批事項清單涉及注冊登記、廣告、計量、價格、商標、電子商務、生產許可、傳銷、認證、商品條碼、藥品經營、食品標簽等12個類別,共計28項。
二是明確了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適用規則。
1.適用范圍。適用于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相關行政違法行為。
2.適用條件。根據清單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一是系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單項違法行為,二是危害后果輕微,三是及時改正(含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四是清單針對單項違法行為所列明須同時具備的其他適用條件。
3.適用條件中的首次違法如何認定。通過查詢案管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確定當事人此前未因發生過清單所列單項違法行為的,即可認定為“首次”。
4.適用程序。應當在立案并調查終結后,經案件審核機構審核,并報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經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要求不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要求落實《行政處罰法》關于“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根據清單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勸導、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書面或口頭形式對當事人予以教育,并留存相關紙質或音像記錄。
五、施行時間
《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規則》《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清單施行后,還將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情況和執法實際,實行清單動態化管理,適時推出后續批次清單,不斷加大惠企力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