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2月起,市食藥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和市商務委等四部門聯合開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魚等食用農產品專項整治工作。現向社會公布一批食用農產品專項整治的典型案例
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小皮蔬菜經營部經營不合格韭菜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上海市崇明區小皮蔬菜經營部為崇明區一家農貿市場內某攤位經營戶,主要經營食用農產品。2021年4月26日,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當日經營的“韭菜”進行抽檢。經檢驗,上述“韭菜”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于2021年5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測報告》,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復檢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和異議。
另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從上海江楊市場以2.4元/千克的價格購進10千克韭菜,并于2021年4月26日以6元/千克的價格對外零售,除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抽檢1千克外,其余9千克韭菜均以零售的方式在當日銷售完畢,至案發,貨值金額60元,違法所得60元。經調查,發現涉案農產品來自上海江楊市場,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違法線索移送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
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的韭菜中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處罰如下: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元整;三、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為松江區的一家豆芽生產企業。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在對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黃豆芽產品進行抽檢中,抽樣檢出6-芐基腺嘌呤相關指標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的要求,同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還陸續收到本市其它地區通報的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多批次黃豆芽和1批次綠豆芽的6-芐基腺嘌呤指標不合格。
經調查,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9067.72元,違法所得為2056.84元;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6.8元,無違法所得。
處罰情況
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6-芐基腺嘌呤的豆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豆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2021年2月5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對于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6-芐基腺嘌呤的豆芽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56.84元,罰款人民幣291015.8元。
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沙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為寶山區蘊川路2767號市場內一家個體經營戶,主要經營食品、農產品。2021年5月14日,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網上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綠豆芽”進行了抽檢,并于5月27日出具的檢驗報告(№:A2210184086101005C)顯示:“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
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后,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于2021年6月7日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及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信息進行立案調查,送達《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測報告》,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復檢的等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和異議。同時告知當事人立即開展整改,啟動召回程序并仔細排查不合格原因。
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1元整;二、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合計罰沒款(人民幣)11021元整。
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立云水產經營部違法經營不合格梭子蟹案
案情簡介
上海市奉賢區立云水產經營部為奉賢區鄉村園農貿市場內一家專業經營水產品的商戶,主要經營魚、蝦、蟹等各類水產品。2021年5月7日,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委托上海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劉某經營的水產品進行抽樣檢驗。2021年5月14日,收到上海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梭子蟹檢驗項目鎘實測值為1.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要求。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5月4日從上海市寶山區博鑫水產行共購進梭子蟹21公斤,進貨總金額1550元。購入時收集并留存了供貨商相關營業執照、進貨單據,但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合格相關證明材料。購入后,當事人將上述梭子蟹放在鄉村園農貿市場51號攤位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1885元,至檢驗報告送達時,該批次梭子蟹已全部售完或自然死亡。去除抽檢人員買樣金額和成本后,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共計237.4元。
同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寶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源頭追查。
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梭子蟹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及進貨單據,主觀上并無故意行為,積極配合調查,經營期間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7.4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樟宏小吃店違法經營不合格水產品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經營小型餐飲服務。2021年5月10日,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虹口區乍浦路430號底層店招為”樟宏小吃店“的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進行食品安全檢查,當場對其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清江魚“”鯰魚“予以抽樣檢查,并委托上海德諾產品檢測有限公司對樣品進行檢驗。經該公司檢驗,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經營的”清江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和”鯰魚“地西泮項目都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之要求,檢驗結論都為不合格。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和異議。同時告知當事人立即整改,當事人將上述”清江魚“和”鯰魚“剩余貨品全部自行銷毀。
經查明,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于2021年5月10日從寶山輝煌水產行購進上述不符合食品標準的”清江魚“和”鯰魚“,用作其”烤魚“菜品的原料,上述”清江魚“和”鯰魚“兩款貨品貨值金額共計198元,違法所得42元。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線索抄告寶山區市場監管局。
處罰情況
當事人使用禁止經營的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鑒于在案件調查中,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根據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42元整;二、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尹某違法經營活體河豚魚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尹某為金山區某大型農貿市場內個體工商戶,主營海鮮、淡水產品。2021年4月16日,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農貿市場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攤位魚缸內存放有23條活體河豚魚(合計6.2kg)在售,現場當事人無法出示該批次河豚魚養殖基地備案憑證、進貨記錄以及銷售備案憑證,涉嫌違反《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對涉案攤位魚缸采取查封強制措施,并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委托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對上述23條活體活體河豚魚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上述送檢魚類品種為暗紋東方鲀。
因當事人經營涉案產品未進行進銷存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根據執法人員現場查見的送貨單記錄以及對庫存暗紋東方鲀稱重記錄,最終認定本案貨值金額為人民幣928.8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27元。
處罰情況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規定:”三、養殖河鲀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加工企業的河鲀應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的河鲀魚源基地。“”十、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
當事人經營上述活體暗紋東方鲀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一)項之規定,構成”違法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建立進銷存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