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預包裝食品。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雙方約定或合同要求標注或提供有關營養信息。
02
關于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根據國際上實施營養標簽制度的經驗,營養標簽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識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范圍。鼓勵豁免的預包裝食品按本標準要求自愿標識營養標簽。豁免強制標識營養標簽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營養素含量波動大的,如生鮮食品、現制現售食品;
2.包裝小,不能滿足營養標簽內容的,如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預包裝食品;
3.食用量小、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的,如飲料酒類、包裝飲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預包裝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則應當按照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強制標注營養標簽:
1.企業自愿選擇標識營養標簽的;
2.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3.3%”等)的。但是,相關產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的描述,不應當作為營養信息,如“脫鹽乳清粉”等;
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
4.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
03
關于生鮮食品。
是指預先定量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裝鮮(或凍)蝦、肉、魚或魚塊、肉塊、肉餡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類,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鮮蛋類等,也屬于本標準中生鮮食品的范圍。
但是,預包裝速凍面米制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于豁免范圍,如速凍餃子、包子、湯圓、蝦丸等。
04
關于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飲料酒類產品,包括發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餾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類(如料酒等)。上述酒類產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營養素,可不標示營養標簽。
05
關于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預包裝食品。
產品包裝總表面積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等于20cm2的預包裝食品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兩者滿足其一即可),但允許自愿標示營養信息。這類產品自愿標示營養信息時,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標示。
包裝總表面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產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裝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附錄A。
06
關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
對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果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執行,免于標示營養標簽。鼓勵生產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內提供營養信息。
07
關于現制現售食品。
是指現場制作、銷售并可即時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08
關于包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這類產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素,因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對于包裝飲用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09
關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指食用量少、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或者單一成分調味品的食品,具體包括:
1.調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包括袋泡茶)、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對于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咸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復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簽。
010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如何標示營養信息。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按標準4.1規定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強化的營養成分不屬于本標準表1所列范圍,其標示順序應排列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但對其排列順序不作要求。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按照GB14880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需標示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