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食品安全法》之:食用農產品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生產過程控制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廣告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
《食品安全法》之:回收食品
《食品安全法》之:食用農產品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關系到每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如今大家早已將吃飽的需求轉化為吃的健康、吃的安全,對食品安全的問題也越來越關注。所以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哪些要求呢?下面,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帶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食用農產品?
在《食品安全法》中只是模糊的定義了食用農產品是“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而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其中不僅對“農業活動”作出了詳細的解釋,還明確農產品的獲得方式有兩種,但是都是以不改變其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為前提的。
二、如何依法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
1.嚴格管控投入品的使用,《食品安全法》中雖然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但“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管理控制了投入品的使用,除了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之外,還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此外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也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下面是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告整理的部分高毒農藥禁止使用的情況:
(a)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百草枯、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殺螨醇、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蟲胺、殺撲磷、2,4-滴丁酯;
(b)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上使用的農藥: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
(c)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毒死蜱、三唑磷;
(d)禁止在柑橘樹上使用的農藥:氧樂果、水胺硫磷、滅多威;
(e)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農藥: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
2.開具和使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那么食用農產品如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呢?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原農業部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視同于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截至2021年年末,全國已有超28萬小農戶使用了合格證,部分地區的農業農村部門在鄉鎮、村級服務站布設合格證開具服務機,并提供公共的快檢設備與耗材,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家門口服務站就可以進行自助檢測、規范開具和使用合格證。
3.銷售者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避免了采購和銷售來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未依法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樣,《食品安全法》中還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應依法如實記錄食品批發相關信息。
4.批發市場對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這是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要履行的義務,可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未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沒有立即停止銷售,并沒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銷售按照規定檢驗檢疫的肉類,《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銷售肉類食用農產品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要求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生豬產品還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肉類,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1月,為嚴格落實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查驗要求的通知》,要求農批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對進口冷凍冷藏肉類(含水產品)嚴查“三證”,即檢疫合格證明、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及消毒單位出具的消毒證明;實施“三專”管理,即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售賣,禁止與其他食品混放貯存和銷售。
6.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標簽和儲運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可銷售在運輸、貯存、銷售以及鮮活水產品暫養過程中添加使用違禁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
7.正確應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最終抽查檢測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小結
雖然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品類多、項目多且鏈條長,但國家為保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規范生產經營,強化監督檢驗管理,明確法律責任。生產經營者也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承擔責任,從源頭守住我們“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食品伙伴網合規服務部 王楠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生產過程控制
安全食品是企業生產出來的,識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潛在危害,加強生產過程控制,制定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生產企業的基本義務,也是企業立足市場的基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四)運輸和交付控制。食品伙伴網基于本條款的規定,從原料、生產、成品檢驗到最終的運輸流通環節著手,梳理一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的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1、原料控制
食品的品質與原材料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食品原料的采購、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保證產品質量的第一關,是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有效控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物料的采購和使用,確保原輔料的質量,需建立嚴格的驗收制度,按要求規范采購。企業根據自身的監控重點采取適當措施保證原料符合要求,如供應商備案要求(如需)、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抽樣檢驗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要做好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每個環節的控制,特別是加強對關鍵環節的控制,有助于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企業要把控好產品的生產工藝,合理安排生產工序,制定可操作的生產工序文件,防止交叉污染;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安裝布局合理,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加強日常清潔維護并保留記錄。貯存、包裝需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包裝材料安全無污染;按照物料的特性分類存放,對有溫度、濕度等要求的物料,配置必要的設備設施。必要時,通過危害分析確定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制定控制措施并有效實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檢驗控制
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食品檢驗是驗證食品符合產品標準的重要手段,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舉措。所執行標準對食品應達到的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才能出廠銷售。食品檢驗對于食品生產者來說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檢驗,企業可及時了解食品生產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排查原因,采取改進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此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9.1規定,企業可自行檢驗或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4、運輸和交付控制
食品運輸和交付是食品流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生產過程中的運輸更多體現在原輔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轉運過程。要求運輸工具安全、無害、清潔無污染,生熟分開,注意混裝、混運,做好工具衛生控制及過敏原管理。
5、生產過程制度及記錄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和保存進貨、生產、加工、包裝、貯存及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實現食品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生產過程中涉及的部分制度、記錄清單整理如下。
制度清單:《采購管理制度》《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監控制度》《檢驗管理制度》《不合格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等。
記錄清單:《原輔料驗收記錄》《原輔料貯存、保管、領用記錄》《生產投料記錄》《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過程檢驗記錄》《衛生檢查記錄》《設備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設備設施清洗消毒記錄》《不合格處理記錄》《糾正/糾正措施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
6、小結
GB 14881要求企業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以確保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人們的生命健康,食品企業應通過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加強食品生產過程的管理,及時對各個生產環節進行有效管控,增強自身的責任意識,保障食品安全,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食品伙伴網合規服務部 馬志花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或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為幫助大家全面了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伙伴網通過我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范疇、申報以及目前的審批情況三個方面,為大家介紹我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相關標法及現狀,供大家參考。
一、我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管理范疇
按照《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二)未列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也就是說,對于未收錄在GB 2760和GB 14880、并且無國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告表明許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以及擬超范圍或超量使用(上述標準或相關公告中所規定的)現有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均作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實行行政許可管理。
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申報、審查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關于規范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管理的公告》的要求進行。
其中,《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提出了總體要求,辦法從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范疇、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使用原則、申請人、主要負責機構、申報所需資料、許可程序、公告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和受理規定》主要對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編制要求、審核與受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關于規范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管理的公告》則是進一步規范了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行政許可管理的一些具體事項,對技術必要性材料、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要求、食品添加劑現場審核、驗證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產品標準、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公告內容、鼓勵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提出建議等作出了規定。
申請人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務服務平臺https://zwfw.nhc.gov.cn/bsp/,進行申報,申報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申報資料的受理、組織技術審評、征求意見以及起草批準文件等工作,審批通過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批準公告。
三、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獲批情況
審批通過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作為GB 2760、GB 14880的增補公告,屬于標準管理的一部分。截至2022年3月,GB 2760-2014已有增補公告23個、GB 14880-2012已有增補公告19個。
GB 2760-2014的具體增補內容如下表:
公告 |
食品添加劑批準情況 |
食品添加劑名稱 |
2015年第1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β-半乳糖苷酶 |
食品用香料新品種 |
6-甲基辛醛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氧化亞氮、阿拉伯膠、紅曲黃色素、抗壞血酸(維生素C)、迷迭香提取物、二甲基二碳酸鹽(又名維果靈)、硫酸鋁鉀(又名鉀明礬)/硫酸鋁銨(又名銨明礬)、磷酸、焦磷酸鈉、六偏磷酸鈉、迷迭香提取物(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法) |
2016年第8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海藻酸鈣(又名褐藻酸鈣)、皂樹皮提取物、磷酸(濕法)、酒石酸鐵、茶黃素、2(4)-乙基-4(2),6-二甲基二氫-1,3,5-二噻嗪、3-庚基二氫-5-甲基-2(3H)-呋喃酮、香蘭醇、6-[5(6)-癸烯酰氧基]癸酸、葡萄糖基甜菊糖苷 |
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 |
L(+)-酒石酸、二甲基二碳酸鹽(又名維果靈)、二氧化鈦、紅曲紅、焦糖色(普通法)、焦亞硫酸鉀、焦亞硫酸鈉、抗壞血酸棕櫚酸酯、可得然膠、辣椒紅、辣椒油樹脂、亮藍及其鋁色淀、木松香甘油酯、山梨酸鉀、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特丁基對苯二酚(TBHQ)、植物炭黑、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硅酸鈣 |
2016年第9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抗壞血酸棕櫚酸酯(酶法)、3-{1-[(3,5-二甲基-1,2-惡唑-4-基)甲基]-1H-吡唑 -4-基}-1-(3-羥基芐基)咪唑啉-2,4-二酮、4-氨基-5-[3-(異丙基氨基)-2,2-二甲基-3-氧代丙氧基]-2-甲基喹啉-3-羧酸硫酸鹽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辣椒油樹脂、辣椒紅、異麥芽酮糖、山梨酸鉀、焦亞硫酸鈉、紫膠(又名蟲膠)、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辛、癸酸甘油酯 |
2016年第14號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茶多酚、二氧化碳、焦糖色(普通法)、乳酸、纖維素、亞硫酸鈉、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
2017年第1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碳酸銨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焦亞硫酸鈉、葡萄糖酸-δ-內酯 |
2017年第3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氨基乙酸(羥基乙腈法) |
食品用香料新品種 |
乙基芳樟基醚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β-胡蘿卜素 |
2017年第8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愛德萬甜(N-{N-[3-(3-羥基-4-甲氧基苯基)丙基]-L-a-天冬氨酰}-L-苯丙氨酸-1-甲酯) |
食品用香料新品種 |
2-丙酰吡咯、烯丙基-1-丙烯基二硫醚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β-葡聚糖酶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羅望子多糖膠、迷迭香提取物、山梨糖醇、乙二胺四乙酸二鈉、乙醚 |
2017年第10號 |
食品用香料新品種 |
2-乙酰氧基-3-丁酮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β-環狀糊精、N-[N-(3,3-二甲基丁基)]-L-α-天門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又名紐甜)、海藻酸丙二醇酯、磷酸(濕法) |
2017年第13號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氮氣、紅曲黃色素、抗壞血酸、可溶性大豆多糖、甜菊糖苷、胭脂蟲紅、胭脂樹橙、石蠟、胭脂樹橙 |
2018年第2號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果糖基轉移酶 (又名β-果糖基轉移酶)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dl-酒石酸、可溶性大豆多糖、亮藍、磷酸、檸檬黃、乳酸鏈球菌素 |
2020年第6號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dl-酒石酸、蔗糖脂肪酸酯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
硫酸錳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蛋白質谷氨酰胺酶 |
2018年第8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1-環己基乙醇、殼聚糖酶(來源:枯草芽孢桿菌)、脂肪酶(來源:卷枝毛霉,又名爪哇毛霉)、檸檬酸亞鐵鈉、L-蘋果酸鈉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N-[N-(3,3-二甲基丁基)]-L-α-天門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又名紐甜)、丙二醇脂肪酸酯、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亮藍及其鋁色淀、檸檬黃及其鋁色淀、日落黃及其鋁色淀、胭脂紅及其鋁色淀 |
2019年第2號 |
食品用香料新品種 |
L-γ-谷氨酰-L-纈氨酰-甘氨酸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二氧化硅、β-環狀糊精、硫磺 |
2019年第4號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可溶性大豆多糖、焦糖色(加氨生產)、焦糖色(普通法)、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辣椒紅、辣椒油樹脂、維生素E(dl-a-生育酚,d-aerfa-生育酚,混合生育酚濃縮物)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
甲酸鈉、丙酸及其鈉鹽、鈣鹽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葡糖氧化酶 |
2019年第6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葡糖淀粉酶 |
食品用香料新品種 |
(1R,2S,5R)-N-(4-甲氧苯基)-5-甲基-2-(1-甲基乙基)環己基甲酰胺、2-(4-甲基苯氧基)-N-(1H-吡唑-3-基)-N-(噻吩-2-基甲基)乙酰胺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
丙酸鈣、紅曲黃色素、焦糖色(亞硫酸銨法)、ε-聚賴氨酸鹽酸鹽、辣椒紅、硬脂酰乳酸鈉、植物炭黑。黃色素、焦糖色(亞硫酸銨法)、ε-聚賴氨酸鹽酸鹽、辣椒紅、硬脂酰乳酸鈉、植物炭黑 |
2020年第4號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
三贊膠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阿拉伯呋喃糖苷酶、多聚半乳糖醛酸酶、果膠裂解酶、麥芽四糖水解酶、木聚糖酶、α-葡萄糖苷酶、乳糖酶、羧肽酶、脂肪酶 |
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 |
α-淀粉酶、蛋白酶、葡糖異構酶、脂肪酶、硫酸鈣、迷迭香提取物、甜菊糖苷、乙酰磺胺酸鉀(又名安賽蜜)、植物炭黑 |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擴大使用范圍 |
磷酸 |
2020年第8號 |
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 |
紅曲紅、檸檬酸、三氯蔗糖 |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擴大使用范圍 |
六偏磷酸鈉 |
2020年第9號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β-淀粉酶 |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新品種 |
氧化亞氮 |
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 |
達瓦樹膠、海藻酸鈉(又名褐藻酸鈉) |
2021年第2號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α-淀粉酶、蛋白酶、乳糖酶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
二氧化硅、番茄紅、可得然膠、羅望子多糖膠 |
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
丁烷、磷酸(濕法) |
2021年第5號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蛋白酶、磷酸肌醇磷脂酶C |
2021年第6號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4-α-糖基轉移酶、α-淀粉酶、多聚半乳糖醛酸酶、果膠酯酶、磷酸肌醇磷脂酶C、磷脂酶C、木聚糖酶、葡糖淀粉酶、脂肪酶 |
2021年第9號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蛋白酶、谷氨酰胺酶、木聚糖酶 |
食品用香料新品種 |
非洲竹芋提取物 |
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 |
愛德萬甜、可得然膠、辣椒紅、辣椒油樹脂、蔗糖脂肪酸酯 |
2022年第1號 |
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 |
磷脂酶A1、麥芽糖淀粉酶、葡糖氧化酶、脂肪酶 |
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 |
二氧化硅、二氧化碳、姜黃、乳酸鏈球菌素、三氯蔗糖、植物炭黑 |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擴大使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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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0-2012的具體增補內容如下表: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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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批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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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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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公告2013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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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用量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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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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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公告2012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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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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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β-葡聚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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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公告2012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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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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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牛磺酸、乳鐵蛋白、維生素A、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B1、維生素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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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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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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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酸鋅(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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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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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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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鐵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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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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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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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A、維生素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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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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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擴大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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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肉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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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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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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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蘇糖酸鎂、低聚半乳糖、維生素K2(發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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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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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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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硒酵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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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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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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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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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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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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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5-甲基四氫葉酸,氨基葡萄糖鹽、低聚半乳糖(乳清濾出液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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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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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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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5-甲基四氫葉酸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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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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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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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酸亞鐵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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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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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
半乳甘露聚糖、富硒酵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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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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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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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聚半乳糖(乳清濾出液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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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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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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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K2(合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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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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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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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化卡拉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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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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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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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5-甲基四氫葉酸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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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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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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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K2(合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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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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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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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5-甲基四氫葉酸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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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之食品廣告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活動。食品廣告是廣告的一個重要類型。關于食品廣告,《食品安全法》與《廣告法》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食品安全法》與《廣告法》都強調了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食品廣告的合法、真實,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具有重要意義。所謂真實,指與客觀事實相符合。對于食品廣告,就應當如實介紹食品的名稱、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保質期以及生產日期等內容,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虛假、夸大宣傳,也不能濫用藝術夸張而違背真實性原則。所謂合法,指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廣告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如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廣告法》規定,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其中,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兩者都強調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三、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特殊監管
對于保健食品廣告的特殊監管,《食品安全法》與《廣告法》的規定也是一致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二是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或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三是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査,未經審査,不得發布。
四、明確食品違法廣告的行政法律責任
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或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小結: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發布食品廣告時,遵守《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及其他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既是對廣大消費者負責,又是在履行最基本的法律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清楚的了解食品廣告相關的法規規定。食品伙伴網對食品廣告相關的法規進行了匯總,詳見食品法規中心:食品廣告相關法規匯總。
作者:食品伙伴網合規服務部 徐留鳳
《食品安全法》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
《食品安全法》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或者進口的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為幫助大家全面了解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食品伙伴網梳理了我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相關法規文件,從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范疇、申報以及目前的審批情況三個方面為大家介紹我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相關標法及現狀,供大家參考。
一、我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管理范疇
按照《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規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是指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是指用于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劑,具體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劑;
(二)擴大使用范圍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劑;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劑、洗滌劑原料名單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中直接接觸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劑。
其中,所提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是指食品相關產品的產品標準及使用標準,如GB 4806 系列中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GB 4806.10-2016)等,以及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食品用消毒劑、洗滌劑原料名單主要是指《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版)》。衛生行政部門不定期批準發布的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作為允許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補充。
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申報、審查應當按照《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服務指南》的要求進行。
其中,《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明確了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定義、使用要求、申報所需材料以及許可程序等方面的相關內容;《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和受理規定》主要對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編制要求、審核與受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服務指南》從食品相關產品的具體審批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指導,如項目信息、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辦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基本流程、審批時限、審批結果等。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內容:(1)申請表;(2)理化特性;(3)技術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條件;(4)生產工藝;(5)質量規格要求、檢驗方法及檢驗報告;(6)毒理學安全性評估資料(7)遷移量和/或殘留量、估計膳食暴露量及其評估方法;(8)國內外允許使用情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9)其他有助于評估的資料。具體提交材料,根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不同類型及特殊情況,還需要對上述材料進行調整。
目前,申請人可以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務服務平臺https://zwfw.nhc.gov.cn/bsp/,進行項目申報,申報后,審評機構組織相關專家對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進行技術評審,同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最終,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結論,確定審批通過與否,對于通過的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以公告的形式公開發布。
三、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獲批情況
2022年3月,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三新食品”目錄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意見,其中,列出了我國已批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文件顯示,自2013年以來,我國共批準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235個;另外,2022年3月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關山櫻花等32種“三新食品”的公告,批準19 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所以,自2013年以來,我國共批準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254個,包括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新品種、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新品種、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樹脂新品種、消毒劑原料新品種等。
目前,我們食品伙伴網已開展了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業務,對食品相關產品申報有著豐富的經驗,企業如有申報需求,歡迎與我們交流。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業務咨詢電話:0535-2129301。
作者:食品伙伴網合規服務部
《食品安全法》之回收食品
回收食品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危害性,其安全問題一直被社會大眾所關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明確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那么什么是回收食品,如何界定回收食品,回收食品又該如何處理?對此,食品伙伴網對國家法規中關于回收食品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回收食品的界定
原質檢總局《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被行政執法單位扣留、罰沒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關于回收食品的界定,《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其定義,是指已經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超過保質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時明確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通過采取補救措施保證食品安全,其不屬于回收食品的范疇。
二、回收食品處理方式
由于回收食品經過儲存、運輸、銷售等多個環節,極易受到外來物質的污染,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更容易腐敗、變質。因此,對于回收食品的處理,相關法規也作出了具體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應當包括回收食品的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銷毀時間地點、銷毀方式、負責人員等內容。銷毀時應當有2人以上在場并簽字。定期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回收食品的登記和銷毀情況。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包裝一并銷毀),也可以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后轉化為飼料或肥料等。要建立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處置臺賬,如實記錄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時間地點、處理方法、監督人等內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閱的影像資料,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定期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目前國家關于回收食品的處理規定可歸納為:(一)建立回收食品相關制度,設立專門區域貯存并加貼醒目標識,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二)建立回收食品處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內容,簽字確認,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三)上報當地監管部門。另外,地方監管部門對于回收食品的處理規定不盡相同,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雖然禁止退回但是也要求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記錄處置結果。
三、回收食品風險管控
回收食品的處理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要從源頭上杜絕回收食品的產生,重點在于事前預防及事中控制。
首先要保證售出的產品符合標準法規的要求,這不僅指產品合格,而且要求產品合規;建立食品合規管理體系,按照工藝組織生產,不擅自改變生產工藝,不得非法添加其他物質,嚴把出廠關,確保產品符合標準法規要求。其次,及時自查清理,減少因保質期問題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小結
合規是企業的生命線。食品生產經營者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誠信為本,加強自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做好合規管理,正確認識回收食品的風險,合理處置,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提高企業信譽,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作者:食品伙伴網合規服務部 馬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