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如何準確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請問:
1.按照上述規定,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對其中的“委托方對食品安全負責,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如何準確理解?
2.按照上述規定,如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ô是應當將委托人和受托人一并查處,還是只處罰委托人?
留言日期:2019-11-26
【回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責任作如下解讀,如還有疑問,可根據具體情況,等該條例宣貫后,進一步向屬地監管部門咨詢。
一、委托方的責任。
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委托方應當委托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
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范Χ應涵蓋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
委托方應當對受委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委托方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相關法律法規對委托方的經營許可資質有要求的,還應當取得相關資質。
通常,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要求及驗收標準等相關要求,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委托生產合同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委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受委托方的責任。
受委托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依法依規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約定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過程中,依法依規生產是前提,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得受經濟利益驅使而在生產經營活動Υ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突破誠信和道德底線。
受委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也就意ζ著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生產過程中存在Υ法行為,必將承擔相關責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委托生產雙方要共同保障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委托方對受委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受委托方有義務做好必要的配合。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