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蓋公章) 生產地址:
許可證編號: 自查時間:
自查 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指南 |
自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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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產資質情況 |
1.1 |
食品生產許可證與營業執照信息一致。 |
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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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
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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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實際生產方式和范圍。 |
1.企業實際生產場所(含外設倉庫)與食品生產許可證內容一致; 2.企業實際生產范圍與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內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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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要事項變化許可證變更情況。 |
現有主要生產設備設施、工藝流程、設備布局和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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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
*2.1 |
設置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 |
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5.積極推進食品質量提升。理機構,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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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產環境條件 |
3.1 |
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 |
1.廠區內路面道路一般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正常天氣下無揚塵和積水等現象; 2.廠區內保持清潔衛生,無裸露的垃圾堆,無妨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物品; 3.廠區應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 4.廠區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以防止蟲害的孳生; 5.廠房地面和墻壁應使用防水、防潮、可沖洗、無毒的材料,地面應平整,無大面積積水,明地溝應保持清潔,排水口須設網罩防鼠; 6.地面、墻壁、門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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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1.廠區附近無對食品生產產生影響的有毒有害污染源,或采取適當的措施將污染風險降至最低水平; 2.廠區內不得有臭水溝、坑式廁所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所; 3.廠區內垃圾密閉存放、定期清理,無異味,無雜物堆放; 4.加工場所應有防蠅蟲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應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蟲孳生; 5.生活區、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6.生產區域未飼養家禽、家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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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衛生間應保持清潔,應設置洗手設施,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1.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并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手清洗消毒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 2.無裸露的化糞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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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 |
1.有與生產量或工作人員數量相匹配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設施,運轉正常; 2.進入生產區的所有人員應當穿著與其操作相適應的工作服。清潔作業區的員工工作服應為連體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備帽子、口罩和工作鞋,要保持工作服使用前后相互分離。準清潔作業區、一般作業區的員工工作服應符合相應區域衛生要求,并配備帽子和工作鞋; 3.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得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 4.工作服、帽、鞋等經過清洗消毒、干凈整潔,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5.更衣室進行消毒處理并達到消毒效果; 6.清潔作業區的入口設置二次更衣室,空氣潔凈度達到清潔作業區要求,更衣室對應不同潔凈區兩邊的門應防止同時被開啟; 7.洗手消毒室內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帶冷熱水洗手設施、消毒設施和感應式干手設施,臨近洗手池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8.消毒液的配置更換有制度規定并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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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
1.根據生產需要設置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運轉正常; 2.室內排水由清潔程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低的區域,排水系統入口安裝帶水封的地漏,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并有防止廢水逆流的設計,排水系統出口應有適當措施以降低蟲害風險; 3.配備適宜的通風、排氣設施,避免空氣從清潔程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通風排氣設施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并能防止蟲害侵入; 4.在有臭味及氣體(蒸汽或有害氣體)或粉塵產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區域,應有適當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裝置; 5.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的照明設施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6.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棄物使用專用設施密閉存放,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標識清晰,清潔作業區內的廢棄物應經獨立通道密閉及時運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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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應的使用記錄。 |
1.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由專人管理,采用適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明顯標志、分類貯存,未與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裝材料混放,有使用配置記錄; 2.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未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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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并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
1.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安裝到位、明顯標示、及時清理; 2.定期檢查上述設施的使用情況,并有檢查記錄; 3.有蟲害控制平面圖,標明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放點等裝置放置位置; 4.防鼠、防蠅、防蟲害工作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污染食品或影響食品安全; 5.現場無昆蟲、鼠害侵入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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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貨查驗結果 注:①檢查原輔料倉庫;②原輔料品種隨機抽查不少于2種,不足2種的全部檢查。(每次抽查不同品種,直至全覆蓋) |
*4.1 |
查驗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檢驗記錄。 |
1.建立原輔料采購管理制度,保證原輔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2.建立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驗收規定及進貨查驗制度,明確接收或拒收的審批人員; 3.制定原輔料供應商審核制度和審核辦法,對原輔料供應商的審核至少應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檢驗報告; 4.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 5.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按照批次索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包括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企業的自檢報告或者合格證明等; 6.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有合格證明; 7.采購豬肉必須選用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查驗索取“兩證一報告”,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并加蓋動物檢疫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提供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 8.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 9.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10.不得采購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食品原料; 11.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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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真實、完整,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1.有對應的進貨查驗記錄; 2.查驗記錄真實完整,能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3.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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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記錄和領用出庫記錄。 |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有進庫、貯存、保管、出庫和領用記錄; 2.有貯存要求的原輔料倉庫有溫濕度監控記錄; 3.倉庫出貨順序遵循“先進先出”“效期先出”的原則; 4.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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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產過程控制 注:在成品庫至少抽取2批次產品,按生產日期或批號追溯生產過程記錄及控制的全部檢查,有專供特定人群的產品至少抽查1個產品。(每次抽查不同品種,直至全覆蓋) |
5.1 |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并記錄和處置。 |
1.企業建立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留有自查記錄; 2.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能夠按照要求進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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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
1.抽查的產品所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一致; 2.抽查的產品所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與產品標簽的配料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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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 |
建立生產投料記錄,記錄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投料人、投料時間、復核人等,并保證記錄可溯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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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
1.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未發現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 2.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分區存放,并及時清理,且有記錄; 3.投料記錄中未發現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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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發現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
食品添加劑領用記錄、投料記錄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未發現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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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生產記錄中的主要設備設施、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與企業申請許可時提供的工藝流程一致。 |
1.建立工藝文件、操作規程等生產技術文件,技術文件與實際操作保持一致; 2.生產現場主要設備設施、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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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生產現場未發現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1.工人不從物流通道進入生產車間; 2.原輔料、成品等不從人流通道進入生產車間; 3.工人經過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進入生產車間; 4.低清潔區的工人經過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后方可進入高清潔區; 5.產品經內包裝后方可出清潔作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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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發現原輔料、半成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
1.原料進入車間前經過脫包或采用其他清潔外包處理后進入生產車間; 2.原料、半成品、成品專區存放,清楚標識,不存在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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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有溫度、濕度、壓差等生產環境監測要求的,定期進行監測并記錄。 |
1.有必備的溫度、濕度、壓差控制設備,并有記錄; 2.溫度、濕度、壓差控制設備運行正常; 3.現場溫度、濕度、壓差達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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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生產設備、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
1.主要生產設備、設施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一致,未發生變化性能參數符合細則要求,正常運轉; 2.生產設備、設施及時清潔與消毒; 3.生產設備、設施有維修保養制度; 4.生產設備、設施有維護、保養記錄,記錄項目齊全、完整; 5.維修后的設備應進行驗證或確認,確保各項性能滿足工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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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未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批號的情況。 |
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或批號與生產記錄、生產實際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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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工作人員穿戴工作衣帽,生產車間內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個人或者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員工洗手消毒后進入生產車間。 |
1.進入作業區域應規范穿著潔凈的工作衣、帽、鞋,頭發未露出帽外,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2.進入作業區域未配戴飾物、手表,未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未攜帶或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3.生產車間內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或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 4.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從事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后,再次從事接觸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設備等與食品生產相關的活動前應洗手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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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產品檢驗結果 注:采取抽查方式 |
6.1 |
企業自檢的,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有檢驗相關設備及化學試劑,檢驗儀器設備按期檢定。 |
1.檢驗室具備標準、審查細則所規定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相關的輔助設施、試劑等),檢驗設備的精度滿足出廠檢驗需要,檢驗設備的數量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2.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進行產品檢驗,但應保證數據準確,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當檢驗結果呈陽性或可疑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3.具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主要檢驗設備、設施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一致,未發生變化,正常運轉; 4.檢驗設備、設施有維修保養制度; 5.檢驗設備、設施有維護、保養記錄,記錄項目齊全、完整; 6.維修后的檢驗設備應進行驗證或確認,確保各項性能滿足要求; 7.出廠檢驗設備按期檢定或校準; 8.檢驗試劑均在有效期內,有毒有害檢驗試劑專柜上鎖存放,專人保管,檢驗試劑的消耗量與使用記錄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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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不能自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1.被委托的檢驗機構具有法定檢驗資質; 2.委托檢驗協議在有效期內,委托檢驗項目、批次符合規定; 3.有滿足要求的批批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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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進行檢驗。 |
1.檢驗室配備完整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包括原輔料標準及企業需驗證原輔料項目的檢驗方法標準、、企業產品標準、出廠檢驗方法標準等; 2.成品須逐批隨機抽取樣品,出廠檢驗項目為執行產品標準以及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公告規定的全部項目; 3.檢驗合格的產品標注檢驗合格證號,檢驗合格證號可追溯到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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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檢驗記錄真實、完整。 |
1.出廠檢驗報告與生產記錄、產品入庫記錄的批次相一致; 2.出廠檢驗報告中的檢驗結果有相對應的原始檢驗記錄; 3.出廠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應真實、完整、清晰; 4.出廠檢驗報告應注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檢驗結果、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基本信息; 5.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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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按規定時限保存檢驗留存樣品并記錄留樣情況。 |
1.留樣產品的包裝、規格等與出廠銷售的產品一致; 2.產品留樣間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 3.留樣數量滿足復檢要求,留樣保存至保質期滿,并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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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貯存及交付控制 注: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鏈要求的產品必須檢查冷鏈情況。 |
*7.1 |
原輔料的貯存有專人管理,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
1.原輔料存放離墻、離地; 2.庫房內存放的原輔料按品種分類貯存,有明顯標示,未發現原輔料互相污染的現象; 3.原輔料倉庫干凈整潔,地面墻面平滑無裂縫、無積塵、無積水、無霉變,貯存條件符合原輔料的特點和質量安全要求; 4.原輔料倉庫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未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5.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分隔放置; 6.原輔料倉庫未發現過期原料、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等; 7.未發現原料與成品、半成品混放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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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食品添加劑應當專門貯存,明顯標示,專人管理。 |
1.食品添加劑專庫或專區存放,有明顯標示; 2.食品添加劑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專用登記冊(或倉庫管理軟件)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進貨時間、進貨量和使用量等,并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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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和執行相適應的倉儲、運輸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記錄。 |
1.建立運輸管理制度,原輔料、產品未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2.運輸工具、車輛定期檢查衛生清潔情況,運輸條件符合物料的貯存要求(溫、濕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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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倉庫溫濕度應符合要求。 |
1.有特定溫、濕度貯存要求的原料或產品,倉庫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 2.冷庫溫度符合原料、產品貯存要求,并設有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指示設施; 3.溫濕度控制定期檢查并如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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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生產的產品在許可范圍內,標簽標識符合要求。 |
1.成品庫中存放的產品在許可范圍內; 2.成品標簽標識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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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有銷售臺賬,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
1.有銷售記錄,內容真實、完整; 2.同批次產品的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信息與生產記錄、檢驗報告、入庫記錄、出庫記錄相符; 3.購貨者名稱與銷售發票、發貨單名稱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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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企業應建立產品銷售明細記錄并妥善保存,銷售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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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廢棄物管理和食品召回 注:采取抽查方式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合格品的批次、數量應與記錄一致。 |
1.建立不合格品登記、管理和處置制度; 2.應制定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判定原則; 3.建立不合格品的貯存制度,放在指定區域,明顯標示; 4.建立不合格品的處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處置不合格品; 5.保存不合格品登記、管理和處置記錄; 6.未發現將不合格品用于食品生產或銷售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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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處置記錄。 |
1.建立回收食品登記、管理和處置制度; 2.放在指定區域,明顯標示; 3.按照制度要求處置回收食品; 4.保存回收食品登記、管理和處置記錄; 5.未發現將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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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實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計劃、公告等相應記錄。 |
1.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2.對不安全食品,按《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召回,有召回計劃、召回公告、召回記錄,包含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情況、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產品的召回記錄(含產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信息)等; 3.放在指定區域,明顯標示; 4.保存召回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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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 |
1.對召回食品處置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 2.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召回記錄和處理記錄信息相符; 3.召回和處置情況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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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未發現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況(對因標簽存在瑕疵實施召回的除外)。 |
未發現使用召回食品作為原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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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從業人員管理 |
*9.1 |
有質量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驗室負責人、檢驗人員、研發人員。 |
1.明確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承擔相應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 2.建立人員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等各崗位人員的數量和能力與企業規模、工藝、設備水平相適應,與產品質量相關的崗位設置崗位責任; 3.相關人員有在崗履職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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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有質量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驗室負責人、檢驗人員、研發人員培訓和考核記錄。 |
1.建立培訓和考核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培訓的內容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并有相關記錄和原始簽到表; 2.食品安全管理、檢驗等與質量相關崗位的人員定期培訓考核,具備能力方可上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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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發現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
1.被吊銷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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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制度制定、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并有記錄。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制度制定、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并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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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有健康證明,符合相關規定。 |
1.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產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獲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2.建立人員健康檢查記錄,未發現患有法律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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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并有相關培訓記錄。 |
1.有培訓制度、計劃及相關培訓內容記錄; 2.培訓的內容應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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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10.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記錄。 |
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定期排查本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并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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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有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定期演練,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記錄。 |
1.有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2.按照預案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有相關演練記錄; 3.有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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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
曾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能夠根據預案進行報告、召回、處置等,檢查相關記錄;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并有效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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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次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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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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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監督抽檢不合格項目涉及問題的整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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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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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評價 |
□通過 □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立即停產,報告企業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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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結論 (可另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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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況 (可另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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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質量安全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說明:
1.上表中打*號的為重點項,其他為一般項;
2.自查記錄應當填寫自查時所檢查的詳細內容,表格不夠的可以附頁并標明對應的自查序號;
3.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
附: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材料
真實性承諾書
我公司鄭重承諾如下:
本企業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表》和其他相關報告材料均真實、準確、有效。如有不實,本企業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質量安全負責人簽名:
企業名稱(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