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在食品質量安全與合規咨詢服務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客戶和網友咨詢有關食品標簽標識的相關問題,食品伙伴網組織標簽合規相關的專業老師對這些問題進行了集中解答和整理,供大家參考。
1、一個標簽上能標注兩個商標品牌嗎?
答:
普通食品(不包括特膳及保健食品)標簽上可以標注兩個商標品牌,請注意注冊商標需要符合商標法的要求,請確保注冊商標沒有侵權,確保注冊商標有被授權用于該食品的包裝上。
2、包裝袋的產品信息(不是生產日期)可以貼不干膠遮住修正嗎?
答:
非法規標準禁止行為,但需結合“修正內容”綜合考慮,如果僅僅因為字符高度,使用繁體字等內容修正,在銷售場所沒有限定(例如XX商超不允許加貼等)的情況下可以加貼,如果修正內容涉及配方、質量指標等對產品有較大影響時,不建議加貼,無論如何,加貼需要確保其牢固性。保質期不允許另外加貼。
3、按份計算的情況下四舍五入后少于修約間隔,標示0嗎?
答:
參考GB 28050標準問答(三十三)關于營養成分“0”界限值。
當以每份標示營養成分時,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規定。是否標示0,主要是看折算成每100克或者每100毫升中的營養素含量是否滿足“0”界限值的規定。
對于因為修約間隔折算需要標識為0的,建議企業結合實際情況評估確定是否標0。
4、委托商和受委托商都有生產資質,都有可能生產,標簽該怎么標?
答:
結合委托商同時也可能是生產商,共用一張標簽時合并標示為:
委托商/生產商:XX(代碼A) 地址:XXXXX 聯系方式:XXXX
受委托生產商:XXX(代碼B) 地址:XXXXXX 聯系方式:XXXX
具體生產商見YYY處代碼注明。
這時,如果YYY處代碼是A,則A是生產商,與B沒有任何關系。
如果YYY處代碼是B,B就是上述引導詞“受委托生產商”的受委托的生產商,此時A則承擔“委托”的委托商角色。
5、無添加蔗糖,可以打在包裝正面上嗎,配料表還需要標識蔗糖添加含量為0嗎?產品包裝上標注無蔗糖,頁面標注中寫了無糖,這算虛假宣傳還是欺詐?
答:
無添加蔗糖描述不準確,蔗糖是白砂糖等“食糖”類食品中的“成分”名稱,不能在生產過程中添加,所以不可以直接宣傳“無添加蔗糖”。
對于“無添加”的宣傳,依據2021年《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第三十七條第五款: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屬于標簽瑕疵,需要整改。所以只要有”無添加“等類似宣傳的,目前都需要標識其含量。
對于”產品包裝上標注無蔗糖,頁面標注中寫了無糖“,如果被檢測出蔗糖(即使低于0.5克/100克),也屬于虛假宣傳,只要存在虛假內容,就屬于”欺詐“。只有當蔗糖未檢出(低于檢出限),糖低于0.5%時,才不屬于虛假宣傳,也就不屬于欺詐。
6、產品標簽宣稱低糖,營養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為3 g/100g,這種情況還需要再標一下糖含量嗎?
答:
依據GB 28050-2011標準條款4強制標識的內容4.2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低糖“屬于對”糖“的營養聲稱,所以應該標識”糖“的含量。
如果企業已經設計好的營養成分表中未標識糖,可以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編著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常見問題解答》P104頁GB 28050篇問題10:作出相應解釋。
7、配料表中加了維生素C,產品也沒特別宣稱,營養成分表也必須標識含量嗎?
答:
維生素C既是食品添加劑同時也是營養強化劑,如果用作食品添加劑用途,不強制在營養成分表標示,如果用作營養強化劑,必須在營養成分表標示。
依據如下:GB 28050標準問答修訂版(十六)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如何標示營養信息。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按照GB14880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需標示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8、計量稱重產品,有包裝未定量標識的產品,是不是屬于散包裝食品?
答:
屬于散裝食品。
依據如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三)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9、產品貯存條件及保質期:冷凍儲存270天,解凍后0-4℃存放48小時。這樣標可以嗎?
答:
不可以,不夠嚴謹。
因為”解凍后0-4℃存放48小時“不屬于保質期,所以不建議標示在保質期項內。依據如下: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簡稱GB 7718,下同)標準2.5”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以及GB 7718實施指南P80,”保質期是指食品包裝在完整、無破損或未開封情況下的期限“,因此,開封后的儲存期限不應認定是保質期,不建議標示在保質期限內。
10、植物油的生產日期是以分裝日期還是原料油的榨油日期為準?
答:
參考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關于”生產日期“的定義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因此,植物油的生產日期應是形成最終銷售的單元的日期。
此外參考原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分裝的植物油”生產日期“應標識分裝的具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