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范圍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1.1.1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
1.1.2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1.1.3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
1.2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綜上所述,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需要標簽。
2、定義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食品標簽: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3、標示內容
3.1《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營養標簽: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標簽是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部分。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3.2.1第三節 第六十七條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2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3.2.3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3.2.4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3.3《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3.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3.4.1 六、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簽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3.4.2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如,標示“圖片僅供參考”等。
4、不標示內容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4.1.1 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4.1.2 第七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4.1.3 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4.2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標示內容的豁免: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
(八)關于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根據國際上實施營養標簽制度的經驗,營養標簽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識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范圍。鼓勵豁免的預包裝食品按本標準要求自愿標識營養標簽。豁免強制標識營養標簽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營養素含量波動大的,如生鮮食品、現制現售食品;
2.包裝小,不能滿足營養標簽內容的,如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預包裝食品;
3.食用量小、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的,如飲料酒類、包裝飲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4.4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4.5.1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4.5.2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5.3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4.5.4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5、標示要求
5.1 主要執行標準
5.1.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5.1.2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5.1.3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5.1.4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
5.1.5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5.2 各個標示內容執行標準
5.2.1 字體高度及間隔要求: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名稱的中文字體最大,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凈含量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計)應符合本《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5.4的要求。“凈含量”與其后的數字之間可以用空格或冒號等形式區隔。
5.2.2 名稱: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等食品安全標準。顯示真實屬性。
“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
5.2.3 凈含量: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法定計量單位”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固態食品只能標示質量單位,液態、半固態、粘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贈送裝或促銷裝預包裝食品凈含量的標示
贈送裝(或促銷裝)的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標示,可以分別標示銷售部分的凈含量和贈送部分的凈含量,也可以標示銷售部分和贈送部分的總凈含量并同時用適當的方式標示贈送部分的凈含量。如“凈含量500克、贈送50克”,“凈含量500+50克”;“凈含量550克(含贈送50克)”等。
關于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標示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凈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態、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它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的,不屬于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
5.2.4 規格: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標示“規格”時,不強制要求標示“規格”兩字。
5.2.5 配料: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名稱由配料組成,配料含量符合該產品類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并在配料中備注。
5.2.6 生產日期: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5.2.7 保質期: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5.2.8 產品標準代號:
按食品安全標準及企標填寫。
5.2.9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按生產許可證、企業實際情況寫。
5.2.10 貯存條件:
根據實際情況標示。
5.2.11 生產許可證編號:
按生產許可證寫。
5.2.12 營養成分表: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5.2.13 其他內容: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如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等),企業申請的商標、通過的認證證書及專利序列號填寫;圖片符合廣告法要求。
5.2.14 致敏原信息: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T 23779-2009 預包裝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6、標簽審核步驟
6.1確認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相關標簽要求。
確認產品標準代號:產品質量安全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6.2 計算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確認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6.3 確認文字為規范的漢字或有統一樣式的規范的漢字注釋,無錯別字。如,g、mg、kJ等。
6.4 名稱應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6.5 凈含量和規格的高度(以字母L、k、g等計),應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6.6 確認配料的排列順序由含量多到少,添加劑使用通用名稱標示,注意食用香精或香料、香辛料、果脯或蜜餞按添加總量標識不同,復配添加劑、香精或香料、香辛料按添加總量標識不同,產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要在配料表中含有,標簽上特別強調的配料,含量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確認及標識。
6.7 審核營養成分表,其應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必須有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標識有聲明某物質含量,應該加標含量。如標識有低糖或無糖,需要加標糖量。復核營養成分表數據。
6.8 確認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貯存條件、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的內容。
6.9 確認圖片旁標識“圖片僅供參考”。
6.10 確認商標、專利、證書等編號及有效性。確認代言人合同期限。
6.11 確認食品標簽符合廣告法。
6.12 確認致敏原信息,需要確認原料致敏原物質。
6.13 條形碼、二維碼需手機掃描確認內容。
6.14 確認產品標準代號中要求的其他標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