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綠辦(中心):
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動有機農業高質量發展,發揮有機農產品基地在農業綠色發展中的帶動作用,助推鄉村產業振興,中心制定了《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20年12月21日
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有機農業高質量發展,發揮有機農產品基地在農業綠色發展中的帶動作用,助推鄉村產業振興,結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機農產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取得有機產品認證,達到一定規模,具有示范帶動作用,并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批準的有機農產品生產區域。
第三條 基地申報主體。縣級(市、區,林區,墾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為申報單位。申報的基地可為單一品種或多個品種綜合基地。
第四條 基地建設與管理。中心負責基地的審核認定、監管督導;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基地建設發展、申報受理、現場檢查、審查推薦、監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導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做好基地技術培訓,組織基地建設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申報要求與條件
第五條 基地申報要求:
(一)特色農業產業優勢明顯。資源特色鮮明、產業規模適度、綠色生態發展,擁有較好產業基礎和相對完善的產業鏈條。
(二)市場培育和品牌建設有力。產品品質優良,擁有一定影響力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或知名度高、美譽度好、影響力廣的產品品牌。
(三)推進措施有效。地方政府重視有機農產品基地發展,在產業扶持政策方面措施有力。
(四)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在農業綠色發展和鄉村產業振興中引領示范作用明顯,對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第六條 基地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地產品全部由納入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監管的認證機構認證為有機產品。
(二)取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納入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監管范圍。
(三)縣域范圍內基地同類產品三年內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四)基地產品生產主體連續三年總資產、銷售收入和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穩定增長。
(五)基地產品相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規模。
(六)基地品種規模指導性標準為:
種 植 | 地塊面積(畝) |
大宗作物(糧食作物、豆類等) | ≥5000 |
水果 | ≥2000 |
蔬菜 | ≥1000 |
設施栽培 | ≥500 |
茶葉 | ≥2000 |
其他作物 | ≥2000 |
多品種復合種植 | ≥2000 |
野生資源采集 |
≥10000
|
畜禽養殖 | 養殖量(頭/只) |
生豬(年出欄量) | ≥4000 |
肉用禽(年出欄量) | ≥20000 |
肉牛(年出欄量) | ≥2000 |
羊(年出欄量) | ≥10000 |
奶牛(存欄量) | ≥3000 |
蛋禽(存欄量) | ≥10000 |
放牧養殖 | 地塊面積(畝) |
天然草場 | ≥30000 |
水產養殖或捕撈 | 水域面積(畝) |
開放水體 | ≥15000 |
非開放水體 | ≥1000 |
(七)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可根據當地主要特色產業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基地品種規模,最低不得低于指導性標準的50%。
第三章 申報考核程序
第七條 對符合要求和條件的有機農產品基地,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并經地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批準后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申請表(見附件1)。
(二)基地建設情況報告(見附件2)。
(三)基地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基地區域位置圖:
1. 種植基地提供生產單元分布圖;
2. 加工基地提供加工廠區平面圖及車間設備位置圖;
3. 養殖基地提供養殖區域分布圖;
4. 野生采集基地提供采集區域分布圖;
5. 天然牧場位置圖和區域分布圖。
第九條 初審。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對有機農產品基地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開展實地核查,出具現場檢查和審核報告,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核報告報送中心(見附件3)。
第十條 復審。中心對各省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中心對部分基地直接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公告。經中心復審合格的基地,認定為“全國有機農產品(**產品)基地”,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納入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監管的認證機構,承擔基地內有機產品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實施年度檢查和產品抽檢。年度檢查報告抄送中心和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基地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基地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
第十四條 各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對轄區內基地進行動態監管,并及時向中心報送基地變更情況。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核實后,由中心撤銷其“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認定資質:
(一)基地有機產品證書被撤銷或注銷的。
(二)基地有機產品年度檢查或抽檢不合格的。
(三)基地年度檢查存在問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基地內存在未通過有機認證的產品使用有機產品標志情形的。
(五)在申報、監督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發的《有機農業示范基地創建與管理辦法(試行)》(農綠〔2010〕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申請表
2.基地建設情況報告
3.全國有機農產品基地現場檢查及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