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規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那么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是否可以繼續用于普通食品生產呢?這個問題困擾著我們廣大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伙伴網從各項法規及解讀中為大家梳理相關規定,為大家答疑解惑。
1、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定義在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明確規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是指依照本辦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
目前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按照保健功能劃分,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營養素補充劑原料,一類是非營養素補充劑原料。
營養素補充劑原料目錄:包含鈣、鎂等24種營養素,對應多種化合物來源,適用范圍、每日用量、功效等需要滿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要求。
非營養素補充劑原料目錄: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發布的非營養素補充劑原料目錄有三批,共10種物質,分別為輔酶Q10、破壁靈芝孢子粉、螺旋藻、魚油、褪黑素、大豆分離蛋白、乳清蛋白、人參、西洋參和靈芝,最后三種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實施日期是2024年5月1日。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信息可查看《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知多少》
2、相關法規和解讀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早在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就有上述條款規定,一直沿用至現在執行的2021年修訂版本。
2.2 《普通食品原料納入保健原料目錄的使用監管問題的解讀》
2021年3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普通食品原料納入保健原料目錄的使用監管問題的解讀》(以下簡稱《解讀》),其中指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原料目錄的制定,有助于規范保健食品產品管理,為實施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礎。雖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納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不僅規定了原料名稱,還規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對應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及用量和對應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2.3 總局答復
2024年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中,對于“保健食品原料法規咨詢”截圖如下,特食司引用《解讀》進行了答復。
3、總結
針對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可否用于普通食品生產?主要還是針對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的非營養素補充劑原料,《解讀》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進一步解釋,結合《食品安全法》《解讀》《辦法》,得出結論“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及用量和對應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所以“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情形指的是: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體現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量效關系的原料,只能是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對于單純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的原料,不體現用量和對應功效的,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產。
食品伙伴網將持續關注相關標法動態,為廣大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