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8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 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旨在進一步明確和強化經營者的責任,完善網絡消費相關的規定,規范消費者的索賠行為,從而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食品企業而言,以下幾點是《條例》中的核心要點,需要注意并加以了解。
1.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關規定
《條例》要求經營者必須確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會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經營者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并及時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實際上,《產品質量法》中也對警示標識做出了相關要求,對于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產品,要求必須配備警示標識或中文警示說明,以提醒消費者正確使用產品并避免潛在的危險。
2.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誘導消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真實、準確的食品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的宣傳,在廣告或產品推廣活動中,企業應確保所宣傳的內容與產品實際情況相符,避免誤導消費者,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禁止虛假宣傳的要求。
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如果存在某些瑕疵,但這些瑕疵并不影響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或產生錯誤的消費決策,那么在這些情況下,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對于食品企業《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中對標簽瑕疵做出了規定。
3.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 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
食品企業應公開透明地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不得進行價格欺詐或虛假折扣等行為。企業應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了解所購買食品的價格構成,避免出現“價格歧視”或“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條例》的規定在《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中也有所體現。
4.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或提供服務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的格式條款應公平合理,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格式條款的內容,并允許消費者對不合理的條款提出異議或進行修改,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或免除自身責任。
5.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定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則,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或任何其他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這一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確保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自愿性和自由性,防止經營者通過不公平的手段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或強迫消費者進行非自愿的交易。
同時,《條例》還特別強調了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這意味著直播營銷平臺需要制定明確的規則和流程,以確保消費者在直播購物過程中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對于網絡食品經營,不僅應符合與網絡食品相直接關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還應符合食品經營和網絡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如《電子商務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
6.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隱私性。未經消費者同意,企業不得擅自將個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
7.補充了經營者關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規定
《條例》中明確了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費群體的保護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深入理解并落實這一要求,確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這些特殊群體的需求和特點。
對于老年人群體,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的《發布老年人消費防騙提示》有提到,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市場監管總局 教育部 公安部關于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群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進行無底線營銷,不得發布違反公序良俗的廣告,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8.強化售后服務和投訴處理
售后服務和投訴處理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環節,也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升品牌形象和增強消費者信任的關鍵手段。食品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確保消費者在購買、食用食品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對于消費者的投訴,企業應迅速響應,認真調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合理的解決方案。對于消費者的建議,企業應積極傾聽,不斷改進產品和服務,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食品企業也可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理解。
9.規范消費索賠行為
投訴和舉報作為消費者維權的重要途徑,應當始終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這些規定不僅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維護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條例》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條例》的發布對食品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需要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提升食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以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市場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