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履行義務需要做些什么?本篇結合相關規章制度予以梳理。
一、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依據
依據一:《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五條”
第五條 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依據二:《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6 銷售”
6.銷售
6.1 應具有與經營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銷售場所。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 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6.2 應具有與經營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銷售設施和設備。與食品表面接觸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應 使用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6.3 銷售場所的建筑設施、溫度濕度控制、蟲害控制的要求應參照5.1~5.5、5.9、5.10的相關規定。
6.4 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轉。
6.5 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并及時處理。
6.6 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6.7 肉、蛋、奶、速凍食品等容易腐敗變質的食品應建立相應的溫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確保落實執行。
6.8 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得到明確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6.9 在經營過程中包裝或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包裝或分裝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無毒、無害、無異味,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6.10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票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二、“進貨查驗”需要索取資料
1、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1)向食品生產企業索取:《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
(2)向食品經營企業索取:《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所供貨食品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型式檢驗報告、該批次產品出廠檢驗報告;
(3)注意事項:
①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要包含食品銷售的范圍;
②食品生產許可證要包含對應食品細類的生產資質;
③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內容應包含對應銷售的食品;
④型式檢驗報告日期應在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時限內;
⑤出廠檢驗報告應為對應問題批次的檢驗報告;
2、藥食兩用物質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由于部分物質是沒有食品生產許可的,故:
(1)從藥品生產企業購買中藥飲片,需索取其《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MP證)及檢驗報告。
(2)從藥品經營企業購買中藥飲片,需索取其《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與藥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MP證)及檢驗報告。
(3)從藥品經營企業購買中藥材,需索取其《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如果是從批發企業購買,可能會提供檢驗報告;從藥品零售企業購買,則一般不提供檢驗報告。
(4)藥品要求出廠檢驗全檢(執行標準全部項目,類似食品的型式檢驗),故購買中藥飲片可只索取出廠檢驗報告。
3、食用農產品
索證: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1)肉類:
①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身份證)、產地證明、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②銷售者:《營業執照》(或身份證)、產地證明、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③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2)其他農產品:
①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身份證)、產地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生產者自檢合格證明等;
②銷售者:《營業執照》(或身份證)、產地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
③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4、食品相關產品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材、容器等
向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未納入發證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
向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及所供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未納入發證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
5、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未考慮進出口、特殊種類)
(1)進口食品原料:應當索取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備案證明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對于進口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食品原料,還應索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專營食品原料:采購食用鹽應至少當索取對應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以及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合格證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來自公共供水單位的:食品加工用水源水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原則上應當索取《衛生許可證》及定期第三方檢驗報告,并實時自行監測;若來自城市自來水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業,還應索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4)地理標志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索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注冊登記文件、綠色食品使用證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5)出口產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實施備案管理原料目錄的,還應索取其原料種植場、養殖場備案證明;
(6)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劑,如咖啡因,應索取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文號》、《定點生產資格》、《GMP證》和符合對應食品安全標準合格證明文件,從經營企業采購的,還應索取《藥品經營許可證》、《GSP》和依據不同經營主體是否需取得的《定點經營批準文件》;
(7)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對于進口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食品添加劑(如明膠),還應索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