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2、一般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3、禁止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四)運輸、交付控制。
5、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6、相關國家標準
《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范》(GB/T 30354-2013)
4 散裝運輸容器
4.1 運輸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和容器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