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依據 許可條件 實施機關 程序 期限 收費
一、項目名稱: 設立境外認證機構的代表機構批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三條,“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批準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 境外認證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 (2)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 國家認監委 (一)申請單位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國家認監委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國家認監委按規定組織專家組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 (四)國家認監委根據規定,對專家評審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外國/臺港澳認證機構常駐代表機構批準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專家組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許可過程不收費(專家評審費用按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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