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控制理論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的體現 這個標準在“應急準備和響應” 中規定,最高管理者應考慮能夠影響 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和事故并表明如何管理,結果應包括在 管理評審的輸入中。首先,組織應 識別潛在事故、緊急情況和事件,如火災、洪水、恐怖活動、人為破壞(如投毒)、 能源故障(如停電)、環境污染、新的危 害的出現或由于商業風險的識別,組織應策劃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包括人力資 源、基礎設施、應對程序等。必要時,尤 其是實際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之后,應評審和修改應急準備和響應文件。 在這個標準中,風險控制還體現在產 品召回的要求方面。
7.9.5 條款規定,為確保已被確定為不安全的受影響批次的 最終產品在交付后能夠及時、完全地召 回,組織應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通知相關方(如權威機構、消費者)。 應將產品召回的原因、范圍和結果報告最 高管理者,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組織應通過使用驗證試驗、模擬召回或實際 召回等方法,驗證召回方案的有效性。 產品召回的有效性必須以有效的、可追溯的系統為基礎。7.9.2 條款規定,組 織應建立可追溯性系統,確保識別產品 批次及其與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銷記錄的關系。追溯性系統應能夠識別從直接 供方的進料和最終產品分銷到直接分 銷方的情況。追溯性系統的詳略程度應當考慮可能發生的召回和法律法規的 要求。
7.9.5 條款規定,為確保已被確定為不安全的受影響批次的 最終產品在交付后能夠及時、完全地召 回,組織應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通知相關方(如權威機構、消費者)。 應將產品召回的原因、范圍和結果報告最 高管理者,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組織應通過使用驗證試驗、模擬召回或實際 召回等方法,驗證召回方案的有效性。 產品召回的有效性必須以有效的、可追溯的系統為基礎。7.9.2 條款規定,組 織應建立可追溯性系統,確保識別產品 批次及其與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銷記錄的關系。追溯性系統應能夠識別從直接 供方的進料和最終產品分銷到直接分 銷方的情況。追溯性系統的詳略程度應當考慮可能發生的召回和法律法規的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