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一、修訂背景
1.中國進出口食品貿易持續保持高速增長,食品供應鏈全球化趨勢日益顯著,非傳統食品安全問題逐步凸顯,進出口食品安全客觀形勢對監管制度提出新的需求。
2.作為上位法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分別于 2015 年和 2019 年進行了大幅修訂。
3.黨中央對進出口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2013 年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四個最嚴”要求,成為進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4. 2018 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體制發生變化。
二、修訂內容
《辦法》修訂后,條文從六十四條增至七十九條。《辦法》緊緊圍繞進口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和出口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通過“食品進口”和“食品出口”兩個章節予以明確。
1.關于“食品進口”部分的說明
“食品進口”部分共二十九條,較原《辦法》的十七條有大幅增加。該部分根據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近年來海關強化監管、優化服務的各項措施和監管實際,明確了進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制度,就進口食品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的啟動、評估審查內容、方式、終止和延期、通報結果等作出具體規定;對進口商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提出要求;還對進口食品合格評定、進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監管場地、進口食品口岸現場查驗、進口食品中文標簽管理、進口食品不合格處置、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等重要監管制度予以明確。
2.關于“食品出口”部分的說明
“食品出口”部分共十九條,明確了對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各項措施;對出口食品企業推薦對外注冊和境外通報核查等予以明確;根據近年來中國出口食品貿易不斷增長、質量安全水平持續提升的實際,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控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出口食品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出口食品風險預警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制度要求。
三、部分法條釋義
01 進口部分
第十條 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的規定。
【釋義】本條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將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予以明確。
第三十條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要求的規定。
【釋義】《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02 出口部分
第三十九條 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管理。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查、境外通報核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釋義】《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第一百條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對出口食品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針對出口不同國家(地區)不同產品種(類)實施風險管理。通過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查、境外通報核查以及各項的組合實現全過程監管。
第四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向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受理食品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后,依法對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口食品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出口食品申報監管的規定。
【釋義】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商作為食品安全責任主體,按照規定向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通過對出口企業監督管理、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綜合評定和簽發證書等環節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