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標識和可追溯性的建立是召回有效設施的保證,ISO22000:DIS 7.9.2可追溯性系統規定“組織應建立可追溯性系統,確保能夠識別產品批次及其與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銷記錄的關系。可追溯性系統應能夠識別從直接供方的進料和終端產品分銷至直接分銷方的情況。應按規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記錄,以便足以對體系進行評價、對潛在不安全產品進行處理和可能發生的召回。可追溯性記錄應符合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并可基于終端產品的保質期。”標準非常明確要求可追溯性系統能夠識別直接供方的進料和終產品分銷至直接分銷方的情況,這是標準的最低要求,標識和追溯系統的詳略程度取決于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和召回的可行性,標識信息應符合食品標簽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召回的信息包括產品信息、產品出現的問題以及其它有關信息等三個方面。其中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和種類(含包裝規格和類型),批號或序列號,保存期或“包裝日期”,責任方及聯系電話,該批產品的數量、發貨日期和發貨數量,國內外流通情況等。產品問題的情況包括最初問題報告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報告日期,存在問題的性質,已收到類似報告的數量,對懷疑或其它樣品檢驗和調查的結果等。其它有關信息包括危害的類型和風險評估的結果,責任方建議采取的措施,建議采取的回收級別等。
食品召回的實施,必須完全和及時。包括進行有效的內部和外部溝通,停止不安全產品的繼續生產和銷售,有效針對缺陷產品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糾正措施,針對不在組織控制范圍內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召回。如根據分銷記錄發出食品召回公告,可包括召回信、刊登付費廣告或發布媒體新聞。召回公告包含下列內容:食品名稱,包裝規格和類型,批號或序列號,確認食品所必需的其它細節,回收原因,危害的性質和消費的后果,對食品進行確認和檢疫的必要性,食品回收、處理或糾正的方法,食品流通情況,公司聯系人、24小時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建立召回程序的啟動機制。在產品召回程序中,應非常明確地列出由最高管理者任命的啟動召回程序的人員和負責執行召回程序的部門及人員。5.6.1外部溝通要求“只有指定人員才能進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外部溝通。”如:可以任命總經理或質量管理者代表或分管質量的副總經理作為召回程序的啟動人,成立一個由質量管理、生產、營銷等部門組成的食品召回執行小組,并明確小組人員的職責,具體負責產品召回的實施,由一個口子對外發布相關信息,避免對外發布矛盾的信息或產生誤解。組織必須具有極高的危機感和攻克危機的意識,中高層領導都應該有專業的危機公關能力,尤其組織的對外溝通部門要進行全面系統和持續的公共關系技能和危機處理能力的培訓,使相關人員面對召回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的同時,要具有鎮靜、從容的態度。 由于食品屬于消費周期較短的消費品,因此召回的及時性是非常必要的,能夠降低不安全食品危害的后果,降低組織的法律責任和召回的經濟成本。及時性依賴于組織對偏離的有效監控機制、糾偏機制、有效地可追溯系統、召回實施的迅速和有效性。
應采取糾正(7.9.3.2)和糾正措施(7.9.3.1)。組織最高管理者在食品被召回后,對被召回食品,進行隔離,并標識清楚。應立即對召回食品進行評估工作,包括評估人員的確定。評估人員包括生產、管理、檢驗、品管等方面的人員,也可以外聘相關專家進行。作出評估后要提出處理召回食品及庫存相關批次食品的意見,以供組織最高管理者決策。召回食品的處置根據評估結果可包括銷毀、重新加工以確保安全、改變預期用途等方式。針對偏離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包括相關偏離的重新恢復,彌補由于不安全產品給分銷方直至消費者造成的人生健康、財產損失。
完善產品召回記錄。包括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范圍、評估的結果及處理意見等。這些記錄應及時向最高管理者報告,作為管理評審(5.8.2)的輸入。
組織應通過使用比對試驗、模擬召回或實際召回來驗證召回方案的有效性,并記錄結果。召回實施后,對召回的文件和實施進行評估,輸入持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