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總要求 (2008版標準條款)
4.1 總要求 (2000版標準條款)
組織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
組織應:
a) 識別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及其在組織中應用(見1.2);
b) 確定這些過程的順序和相互作用;
c) 確定為確保這些過程的有效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準則和方法;
d) 確?梢垣@得必要的資源和信息,以支持這些過程的運行和對這些過程的監視;
e) 監視、測量和分析這些過程;
f) 實施必要的措施,以實現對這些過程策劃的結果和對這些過程的持續改進。
組織應按本標準的要求管理這些過程。
針對組織所選擇的任何影響產品符合要求的外包過程,組織應確保對其實施控制。對此類外包過程的控制應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加以識別。
注:上述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應當包括與管理活動、資源提供、產品實現和測量有關的活動。
比較變化的部分:
標號 |
2008版內容 |
2000版內容 |
注釋 |
a) |
確定識別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及其在組織中應用(見1.2); |
識別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及其在組織中應用(見1.2); |
增加: 確定 |
e) |
監視、測量(適用時)和分析這些過程; |
監視、測量和分析這些過程; |
增加:(適用時) |
針對組織 |
對此類外包過程的控制的類型和程度應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加以規定。 |
對此類外包過程的控制應在質量管理體系中加以識別。 |
內容進行修改 |
注 1 |
上述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應該包括與管理活動、資源提供、產品實現和測量、分析和改進有關的過程; |
上述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應該包括與管理活動、資源提供、產品實現和測量有關的活動; |
內容增加了并進行相應地修改 |
注2、注3及abc)內容 |
注 2:雖然所識別的外包過程作為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一部分,但由組織的外部方選擇運作。
注 3:確?刂仆獍^程不免除組織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的責任。應用于外包過程的控制類型和特點可能受下列因素影響:
a)外包過程對組織提供滿足要求的產品能力的潛在影響;
b)共享過程的控制程度;
c)通過應用 7.4 條款獲得的所需控制的能力。 |
增加了條款中全部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