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階段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生產者),應按規定程序獲取生產許可證。新建和新轉讓的食品企業,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材料符合要求后,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從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通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二、 審查階段
企業的書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企業要接受審查組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F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審查組或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地方質量技監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將統一匯總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
三、 發證階段
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準后,省級質量技監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向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