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文件
國質檢食監〔2007〕519號
關于印發《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6年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6〕24號)精神,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的市場準入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修訂了《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2001年11月5日批準的《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全許辦〔2001〕32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題詞:食品 許可 規定 通知
抄送:存檔(2)。
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 2007年11月14日印發
錄入:周春慧 校對:于 薇
關于印發《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6年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6〕24號)精神,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的市場準入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修訂了《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2001年11月5日批準的《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全許辦〔2001〕32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題詞:食品 許可 規定 通知
抄送:存檔(2)。
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 2007年11月14日印發
錄入:周春慧 校對: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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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壓力鍋產品,適用本實施細則。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壓力鍋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壓力鍋產品。
1.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壓力鍋產品范圍包括公稱工作壓力在50kPa~120kPa,容積不大于18L各種規格型號的不銹鋼壓力鍋產品、鋁及鋁合金壓力鍋產品。
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壓力鍋產品包括2個產品單元(詳見表1),增補品種時將另行發布目錄。
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doc總則: 1.1 為了做好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