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核準程序
一、生產核準的不同情形
(一)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小作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先核準名稱后,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提出生產核準申請,依法取得生產核準,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二)依法不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小作坊,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提出生產核準申請,依法取得生產核準,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三)已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執照核發的生產范圍必須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并在有效期內的小作坊,直接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提出生產核準申請,依法取得生產核準,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二、生產核準的材料提供
申請生產核準的小作坊,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核準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五)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八)已辦理的營業執照或預先核準名稱通知書;
(九)近期(1個月以內)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全項目檢驗報告;
(十)與法定檢驗機構簽訂的委托檢驗協議書(復印件)或自有檢驗設備、設施清單。
(十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在生產核準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三、生產核準的材料審查
(一)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收到小作坊的生產核準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符合相關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核準申請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核準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日期。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難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或不屬于小作坊生產核準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核準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生產核準的現場審查
(一)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受理小作坊生產核準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對申請者的生產場所進行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二)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應當指派二至三名核查人員組成現場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承擔小作坊現場核查任務的核查人員由區縣(自治縣)質監局自行確定,原則上為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必要時可邀請技術人員參加。
(三)小作坊現場核查工作應于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區縣(自治縣)質監局組織的小作坊現場核查,小作坊應當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現場核查不合格。
五、生產核準的許可決定
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因企業自身原因影響現場核查的時間除外)作出如下處理:
(一)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均合格的,依法作出生產核準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核準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書;
(二)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不合格的,在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生產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六、生產核準的證書管理
(一)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二)有效期滿3個月前,需繼續從業的,應當向其所在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生產核準編號不變。
(三)有效期滿未完成換證的,其生產加工行為視為無證生產行為;有效期滿未提出延續換證申請并逾期30日的,視為不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其所在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應注銷其生產核準證書。
七、生產核準的變更程序
(一)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書在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提出變更申請:
1.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2.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3.生產場所遷址的;
4.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5.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1、2項情形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應當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于第3項至第5項情形之一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應當依照小作坊生產核準的程序規定,對變更事項組織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
(二)申請變更小作坊生產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前的營業執照和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材料;
2.變更小作坊生產核準申請書;
3.原取得的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書;
4.與變更小作坊生產核準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小作坊生產核準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在材料上簽字確認。
八、生產核準的注銷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核準證書注銷手續:
1.生產核準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核準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2.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未提出延續換證申請并逾期30日的;
3.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核準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核準證書的其他情形。
(二)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生產核準證書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監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注銷食品生產核準申請書;
2.食品生產核準證書;
3.與注銷食品生產核準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九、生產核準的證書管理
(一)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書樣式由市質監局統一確定、統一印制,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自行填寫、制作。
(二)小作坊業主應當妥善保管生產核準證書,并在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
(三)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在區(縣)級以上媒體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