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調整部分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公告(2011年第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依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經對昆明市質監局實施開展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工作籌備情況考核,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就調整部分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公告如下:
(一)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含巧克力及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共計26類產品生產許可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發證調整為由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發證。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的生產許可仍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審批發證。
(二)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食品添加劑類產品、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餐具洗滌劑產品的生產許可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發證調整為由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發證。牙膏、化妝品的生產許可仍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發證。
(三)以上調整內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