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條件,強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變更許可和延續許可等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中所稱嬰幼兒配方乳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適用于 0~ 36 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分為嬰兒配方乳粉(0~6 月齡,1 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 月齡,2 段)和幼兒配方乳粉(12~36 月齡,3 段)。
第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申證類別為嬰幼兒配方食品,類別名稱為嬰幼兒配方乳粉,類別編號 2901。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等見表 1。
表 1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食品類別目錄列表
食品類別 |
類別編號 |
類別名稱 |
品種明細 |
備注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2901 |
嬰幼兒配方乳粉 |
嬰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干法工藝、干濕法復合工藝較大嬰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干法工藝、干濕法復合工藝幼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干法工藝、干濕法復合工藝 |
產品配方注冊號 |
第五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復合配料作為原料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脫脂乳粉等)為主要原料,加入營養素和(或)其他輔料,經濕法工藝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復合配料。
第七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八條 選址及廠區環境、廠房和車間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設施。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設施的設計應按工藝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廠區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隔。車間內設置的過程檢驗室應符合相關區域衛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條 生產作業區內應根據工藝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按照各作業區的潔凈級別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潔凈級別作業區之間、濕區域與干燥區域之間應進行有效的物理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潔凈級別作業區的具體劃分見表 2。
表 2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作業區劃分表
生產工藝 |
清潔作業區 |
準清潔作業區 |
一般作業區 |
濕法工藝 |
噴霧干燥或流化床的出粉口區域、半成品暫存區域、消毒后的內包材暫存區域、內包裝車間等。 |
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原輔料”)內包的清潔和必要時的消毒以及拆內包區域、稱量和配料區域、原輔料預處理區域、濃縮區域、噴霧干燥區域、包裝材料消毒區域、理罐 (聽)區域等。 |
收乳間、凈乳車間、原輔料外包裝清潔及拆除區域、外包裝車間、原輔料倉庫、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等。 |
干法工藝 |
稱量、預混、配料、投料和混合區域、拆內包、消毒后的內包材暫存區域、半成品暫存區域、內包裝車間等。 |
原輔料內包裝清潔區域、隧道殺菌區域(限殺菌后進入清潔作業區的)、包裝材料消毒區域、原輔料拆除外包裝及清潔消毒區域、理罐(聽)區域等。 |
原輔料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外包裝車間及成品倉庫等。 |
注:1.對于無后續滅菌操作的干加工區域的操作,應在清潔作業區進行。 2.經包裝的粉狀半成品,基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可暫存于準清潔作業區。 |
第十一條 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的對外出入口應安裝能自動關閉(如安裝自動感應器或閉門器等)的門,必要時還可設空氣幕。進出清潔作業區的人員、原輔料、包裝材料、廢物、工器具等,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中相應條款的控制要求,且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動態控制要求按照表 3 執行。
表 3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控制要求
項目 |
內容 |
檢測方法 |
控制要求 |
監控頻次 |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 |
浮游菌 |
GB/T 16293 |
≤200 CFU/m3 |
1 次/周 |
沉降菌 |
GB/T 16294 |
≤100CFU/4h (φ90mm) |
1 次/周 |
|
表面微生物(選任一方法) |
接觸碟法,按 4789.2 計數 |
≤50 CFU /皿 (φ55mm) |
1 次/周 |
|
擦拭法(取樣 25cm2),按 GB 4789.2 計數 |
≤50 CFU/25cm2 |
|||
壓差 |
清潔作業區與相鄰的非清潔作業區(包括準清潔作業區、一般作業區)之間 |
通過壓差計測量 |
≥10Pa |
2 次/班 |
換氣次數 a |
通過測定風速驗證換氣次數 |
通過風速儀測定 |
≥12 次/h |
更換高效過濾器時或 1 次/月 |
溫度 b |
- |
通過溫度表測定 |
16~25℃ |
2 次/班 |
相對濕度 |
- |
通過濕度表測定 |
≤65% |
2 次/班 |
a 換氣次數通過風速進行轉換后測定。計算公式為:N=3600SV/A,監測時通過風速計算。其中,N=換氣次數,次/h;S=風口通風面積,m2;A=車間容積, m3;V=測得風口平均風速,m/s。換氣次數適用于層高小于 4.0m 的清潔作業區。 層高 4.0m 以上的清潔作業區可適當調整換氣次數,但應確保清潔作業區的潔凈度。 b布局在清潔作業區內的噴霧干燥塔區域溫度如不在此范圍,則企業應對此區域的溫度作出規定并說明。 |
第十二條 清潔作業區應保持干燥,盡量減少供水設施及系統,如無法避免,則應有防止污染措施。清潔作業區內,生產時應禁止用水。
第十三條 原輔料、半成品、成品倉庫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儲存溫度和濕度應滿足標簽標示要求。必要時應設有具備溫度監控設施的冷藏(凍)庫。
原輔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區域。同一倉庫貯存性質不同物品時,應適當分離或分隔(如分類、分架、分區存放等),并有明顯的標識。
第十四條 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能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等)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能確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五條 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第十六條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生產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設備應能保證物料混合均勻;干燥設備的進風應有空氣過濾裝置,排風應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過濾裝置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用于生產的計量器具和關鍵儀表應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
第十七條 生產設備應當符合表 4、表 5 的要求,干濕法復合工藝應具備濕法工藝和干法工藝所需的生產設備。若企業采用不同生產設備,應作出合理說明。
表 4 濕法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通用生產設備
設備名稱 |
參數或要求 |
1.儲奶設備 |
帶有自動恒溫系統或保溫系統,儲存能力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不應小于 30t。 (不使用生乳為原料的工藝不要求必備此設備) |
2.凈乳設備 |
總處理能力不應小于 5t/h。 (不使用生乳為原料的工藝不要求必備此設備) |
3.巴氏殺菌設備 |
總處理能力不應小于 5t/h。 (不使用生乳為原料的工藝不要求必備此設備) |
4.全自動就地清洗(CIP)設備 |
清洗過程全自動控制,應覆蓋濃縮前的生產線,無死角。濃縮設備的 CIP 清洗系統可獨立設置,清洗過程全自動控制。 |
5.配料設備 |
應配套電子稱(秤)或流量計等計量裝置,配料設備應采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設備。 |
6.均質設備 |
兩段高壓均質機,處理能力不應小于 5t/h。 |
7.制冷設備 |
氨或氟制冷機組或其他等效設備,在標準工況條件下制冷量在 54 kw 以上設備。 |
8.濃縮設備 |
真空濃縮蒸發器,蒸發能力不小于 2400kg/h,且殺菌溫度自動控制,能夠進行 CIP 清洗。 |
9.高壓泵 |
處理能力不應小于 1000 kg/h。 |
10.噴霧干燥設備 |
立式噴霧干燥設備,單塔水分蒸發能力 500 kg/h 以上,配備流化床進行干燥和冷卻。 |
11. 密閉輸送設備 |
符合食品級要求的密閉、無塵、自動化連續式或批次式輸送設備。 |
12.密閉暫存設備 |
食品級材質,物料下料均勻流暢,清理檢修方便。 |
設備名稱 |
參數或要求 |
13.金屬檢測設備或 X 光異物檢測設備 |
在線或成品檢測,自動控制,能檢測出球徑≥2mm 金屬。 |
14.全自動包裝設備 |
帶有質量計量和校正系統的全自動包裝機,含自動剔除設備,自校系統。 |
15.空氣調節凈化系統 |
具有過濾裝置的獨立的空氣調節凈化系統,可滿足表 3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清潔作業區的動態控制要求。 |
表 5 干法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通用生產設備
設備名稱 |
參數或要求 |
1.隧道殺菌設備及其他殺菌設施 |
隧道殺菌設備為連續、封閉式,殺菌后進入凈化空氣環境。 |
2.投料設備 |
人工或自動投料設備應配套除塵裝置,投料產生的粉塵應避免混入生產環境。(小料預混投料除外) |
3.篩分設備 |
食品級不銹鋼篩網,在線連續篩分,方便拆卸,清理及更換篩網。 |
4.密閉輸送設備 |
符合食品級要求的密閉、無塵、自動化連續式或批次式輸送設備。 |
5.計量配料設備 |
自動或半自動稱重計量。(小料稱量除外) |
6.預混設備 |
批次或連續混合,混料過程為封閉、無塵、自動化操作。 |
7.混合設備 |
批次或連續混合,混料過程為封閉、無塵、自動化操作;至少保障 1∶1000 的兩種物料混合均勻,加工能力應不低于 2000kg/h。 |
8.密閉暫存設備 |
食品級材質,物料下料均勻流暢,清理檢修方便。 |
9.金屬檢測設備或X光異物檢測設備 |
在線或成品檢測,自動控制,能檢測出球徑≥2mm 金屬。 |
10. 全自動包裝設備 |
帶有質量計量和校正系統的全自動包裝機,含自動剔除設備,自校系統。 |
11.空氣調節凈化系統 |
具有過濾裝置的獨立的空氣調節凈化系統,可滿足表 3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清潔作業區的動態控制要求。 |
注:無預混設備的,應有混合均勻性驗證報告,定期驗證產品混合均勻性。 |
第十八條 生產設備、設施等應有運行狀態標識,需檢定或
第十九條 所有與原輔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工器具的材質應符合食品相關產品的有關標準,不得使用竹木質工器具,不得使用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材料制作的設備和工器具。干法生產應采用拆卸方便、易清理的設備,保證無異物及油污混入風險。
第二十條 不與食品接觸的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需求相適應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清潔設施,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洗滌
第二十二條 盛裝廢棄物的容器不得與盛裝產品與原輔料的容器混用,應有明顯標識。廢棄物放置場所不應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逸出,廢棄物應定期清除,易腐敗、變質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 個人衛生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準清潔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并與洗手消毒
(二) 清潔作業區的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內應設置阻攔式鞋柜或配合有阻攔設施的獨立鞋柜、清潔作業區工作服存放柜和消毒設施。更衣室對應不同潔凈區的門應能防止被同時開啟。進入清潔作業區的凈化流程一般為換鞋(或戴鞋套)、更(或不更)初次更衣工服、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潔作業區工作服、手消毒。如采取其他凈化流程,應對凈化效果進行驗證,確保符合人員衛生要求。更清潔作業區工作服的房間其空氣潔凈度應達到清潔作業區的要求。
(三) 清潔作業區的員工應穿著符合該區域衛生要求的連體式工作服(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備帽子(或頭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套)。準清潔作業區及一般作業區的員工應穿著符合相應區域衛生要求的工作服,并配備帽子和工作鞋。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使用的工作服(包括帽子和口罩)和工作鞋不應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
(四) 根據需要設置的衛生間應易保持清潔,有洗手消毒設施,且不得與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第二十四條 清潔作業區安裝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應采用初效、中效、高效過濾器(亞高效空氣過濾器)三級過濾,保持正壓。保證空氣由清潔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低的區域。對于通過管道以氣流為載體輸送的物料進入清潔作業區,應對載體氣流設計和安裝適當的空氣過濾系統。
吹入干燥塔的空氣應進行過濾處理。流化床應使用經初效、中效、高效過濾器(亞高效空氣過濾器)三級過濾凈化除濕后的潔凈空氣。應定期檢查、更換過濾設備,達到生產要求。排出干燥塔的氣體應經過除塵處理。
第二十五條 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質量監控場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 540 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 lx,其他場所不宜低于 110 lx,對光敏感的區域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具備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要求的所有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等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涉及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修訂或變更后,應及時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和試劑。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二十七條 生產設備的布局應符合生產工藝、清洗、消毒、
維護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生產工藝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濕法工藝
嬰幼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基本生產流程:
全脂、脫脂乳粉
↓
生乳→凈乳→殺菌→冷藏→標準化配料→均質→殺菌→濃縮
表 6 濕法工藝基本生產流程要求
工藝流程 |
關鍵控制點技術要求 |
生乳的運輸和貯存 |
生乳在擠奶后 2h 內應降溫至 0~4℃。運輸車輛應具備資質證明和記錄。運輸和貯存生乳的容器,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運輸過程溫度控制在0~6℃。生乳到廠后應及時進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時處理,應進行冷藏貯存,同時進行溫度及相關指標的監測,做好記錄。巴氏殺菌前,原則上貯存溫度不超過 7℃,貯存時間不超過 24h。企業可評估驗證后調整溫度和時間。 |
配料 |
去除原輔料外包裝或除塵凈化后輸送到配料車間。混料前應按照配方要求,核對原輔料有關信息。應使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配料設備混合,確保原輔料溶解并混合均勻。按照配方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營養強化劑,并由相關人員進行核對。應采用不同的容器溶解復合維生素和復合微量元素,或采用其他能夠避免產生反應的方式。采用產品數字化信息系統實現配料、混合自動化控制及復核的,系統應有防錯設計。 |
殺菌和濃縮 |
進料溫度、真空度、蒸汽壓力、殺菌溫度應控制在工藝控制范圍內,并記錄。 |
噴霧干燥和冷卻降溫 |
應嚴格控制噴霧干燥工序使用蒸汽、水,減少致病微生物的繁殖。 應采用流化床進行冷卻降溫,不可采用人工篩粉、粉車涼粉等將半成品裸露在清潔作業區的作業。應采用粉倉等密閉暫存設備或設施儲存冷卻后的產品。 |
包裝 |
應控制人流、物流、氣流的走向,防止污染。應采用自動包裝機對產品進行包裝。產品包裝之前應進行金屬檢測或包裝后配備 X 射線檢測器等在線檢測金屬、異物,并配備剔除設備,保證包裝后的產品不含有金屬和其他異物。包裝后的產品應取樣并進行密封性測試。 |
(二)干法工藝
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法工藝基本生產流程:原輔料→備料→進料→配料(預混)→投料→混合→包裝
表 7 干法工藝基本生產流程要求
工藝流程 |
關鍵控制點技術要求 |
備料 |
應按照配方要求,核對原輔料的名稱、規格、質量合格等信息,保證外包裝無污染。備料區域與進料區域之間應設立獨立的緩沖處理區域,配備物料外包裝的除塵和殺菌設施或措施。 |
進料 |
拆包過程中,應關注內袋對外袋碎屑及線繩的靜電吸附,定期對拆包進料區域進行衛生清理。檢查物料內袋,發現破損或物料結塊等異常,應做退料處理。除去外包裝后,物料應經過殺菌隧道或其他殺菌設施殺菌后,方可進入清潔作業區。 |
配料 (預混) |
按照配方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營養強化劑,并由相關人員進行核對。配料過程應確保物料稱量與配方要求一致,稱量結束后需對物料的名稱、規格、日期等進行標識。預混前需根據預混配方對物料品種、重量等進行復核,確保投料準確。整個配料(預混)生產及領用應建立相關記錄,確保產品生產信息的可追溯。采用產品數字化信息系統實現配料、混合自動化控制及復核的,系統應有防錯設計。 |
投料 |
投料前需確保投料區域環境及設備符合相關清場標準,應對投入原輔料的名稱、數量與投料單進行核對,確保投料準確。投料人員需定期對手部及本區域環境和設備進行消毒,避免物料污染。物料投入輸送系統需經過振動篩或其他篩分設備,剔除物料中可能混雜的異物進入投料系統內。過篩的物料輸送到相關儲粉倉或混合設備。 |
混合 |
混合過程應實現全過程自動化控制,無異常不需要人工干預。混合工藝應保證物料的混合均勻性。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潔作業區內,應采用粉倉等密閉暫存設備儲存。 |
包裝 |
同嬰幼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對應要求。 |
(三)干濕法復合工藝
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基本生產流程:
全脂、脫脂乳粉
↓
生乳→凈乳→殺菌→冷藏→標準化配料→均質→殺菌→ 濃縮→噴霧干燥→流化床二次干燥
↓
原輔料→備料→進料→配料(預混)→投料→混合→包裝
干濕法復合工藝流程應包括除終產品包裝外的全部濕法工藝流程和相應的干法工藝流程。干濕法復合工藝應符合濕法工藝、干法工藝中對應的關鍵控制點要求。
若企業采用不同于上述的生產工藝流程,應提交工藝合理性說明。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落實人員責任,除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應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
(二)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熟悉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嬰
(三) 食品安全總監應具有食品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四) 食品安全員應具有食品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掌握嬰幼兒配方乳粉有關的質量安全知識。食品安全員應根據崗位守則,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實施情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還應對放行檢驗結果的準確性進行隨機抽查驗證。
(五) 研發人員應具有食品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掌
(六)生產技術人員應具有食品或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七) 實驗室從事檢測的人員應至少具有食品、化學或相關專業專科及以上的學歷或者具有相關檢測工作經歷 10 年以上。經專業理論和實踐培訓,具備相應檢測和儀器設備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權開展檢驗工作。實驗室負責人應具有食品、化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具有 3 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歷。要求每個檢驗項目至少 2 人以上具有獨立檢驗的能力。
(八) 生產操作人員的數量應適應企業規模、工藝、設備水平。具有一定的技術經驗,掌握生產工藝操作規程,按照技術文件進行生產,熟練操作生產設備,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特殊崗位的生產操作人員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培訓與考核制度,相關工作由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應根據不同崗位的實際需求,制定和實施培訓制度和培訓計劃并實施考核,做好培訓和考核記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0 學時/每年。
培訓內容至少應包括食品安全知識、嬰幼兒配方乳粉風險防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包含對進廠的原輔料進行查驗、檢驗、記錄、報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內容。采購進口原輔料時,應當查驗每批物料隨附的合格證明材料以及海關出具的準予入境的產品合格證明。進口的原輔料應當附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中文標簽和(或)說明書,并載明原產地(原產國)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設立下列原輔料控制要求:
(一) 建立原輔料供應商審核制度。包括:1. 原輔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進行食品質量安全評估,并經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采購。應與采購的主要原輔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責任。2. 原輔料供應商的審核至少應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如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的,還應包括現場質量安全審核報告。采用進口原輔料的,應審核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商的備案資質文件、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文件、原輔料質量標準、產品出廠的檢驗報告、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3. 應對生乳、全脂乳粉、脫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維生素及微量元素、基粉等主要原輔料供應商或生產商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4. 使用可用于嬰幼兒配方乳粉菌株的,應審核供應商提供的菌種鑒定報告(鑒定到株),且能夠溯源。
(二) 建立原輔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采購的原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質量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產品注冊時的技術要求,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定原輔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規定原輔料驗收標準以及對采購的原輔料進行查驗、檢驗、記錄、報告、接收或拒收的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內容。
1. 生乳應來自自建(全資或控股)或自控(指與企業簽訂生
(三) 建立原輔料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避免太陽直射、雨淋以及強烈的溫度、濕度變化與撞擊等,并標明相關物料信息和質量狀態。驗收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標識應具有唯一性,并與進貨查驗(或檢驗)信息相對應,確保其使用情況可進行有效追溯。對于開封后的原輔料應按要求儲存,并根據實際儲存條件評估后確定使用期限。應定期檢查和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驗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在指定區域與合格品分開放置并明顯標記。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由專人管理,專庫或專區存放,并使用專用登記冊(或倉庫管理軟件)記錄其進貨查驗和使用情況。
(四) 制定領料控制要求。應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發放和領用記錄,遵照“先進先出”或“近效期先出” 原則。確保每個批次物料的發放和使用可追溯、物料平衡。記錄內容包括相應的物料名稱、物料編碼(如有)、批號、數量、保質期以及其他信息,相關記錄應簽字確認。貯存時間較長、質量安全狀況有可能發生變化的原輔料,應定期或使用前抽樣確認符合要求。如采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對物料進行管控,則該方法應具有等同的安全性(可控性),并提供相應的評估報告。
(五) 制定生產用水控制要求。與食品直接接觸的生產用水、設備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過程管理要求:
(一) 制定生產工藝控制要求。應制定包括表 6、7 關鍵控制
(二) 控制空氣的潔凈度和濕度。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進行監測并保存監測記錄,確保其空氣潔凈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和本細則要求。應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控制相應生產區域的空氣濕度,制定空氣濕度關鍵限值,以減少有害微生物繁殖。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由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并出具空氣潔凈度檢測報告。
(三) 制定微生物監控計劃。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附錄 A 的要求,結合生產工藝及相關產品標準和本細則要求,制定微生物監控計劃,確保清潔作業區沙門氏菌、克羅諾桿菌屬和其他腸桿菌得到有效控制。
(四) 建立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設備設施應指定專人進行管理,設備設施的標識、臺賬、說明書、檔案、維護和維修記錄應準確、齊全。應對生產設備、檢驗設備、設施的運行狀態進行標識管理,明確各種狀態及標識的定義,并定期對標識進行檢查和維護。需檢定或校準的設備設施應定期檢定或校準。檢驗設備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和期間核查,保證檢驗設備的性能滿足要求。檢驗設備應有使用記錄。
(五) 制定車間設備衛生控制要求。所有生產車間、設備和工器具必須定期清潔和(或)消毒,定期進行效果驗證,保證衛生條件符合生產要求。采用濕式清潔,應確保能夠及時徹底的恢復設備和環境的干燥,使該區域不被污染。工器具的濕式清潔、干燥消毒應在專用清洗間;清潔、消毒用器具應在相應作業區內的專用區域存放。用于直接接觸食品或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清潔的壓縮空氣或其它惰性氣體應經過除油、除水、除塵過濾凈化處理,以防止造成間接污染。
(六) 制定人員衛生控制要求。進入食品生產區的人員應整理個人衛生,進入清潔作業區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體表微生物檢查。進入生產區應規范穿著相應區域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應制定工作服和工作鞋清潔消毒程序,生產中應注意保持工作服和工作鞋干凈完好,必要時及時更換。生產人員在手部未消毒和更換工作服前,不得進行生產。清潔作業區工作服和工作鞋應單獨清洗、消毒、存放,定期檢查,確保符合清潔作業區使用要求。
(七) 制定產品防護管理要求。有效防止生產加工中嬰幼兒配方乳粉污染、損壞或變質,確保采購的不合格原輔料、加工中發現的風險因素、出廠檢驗發現的不安全食品等情況得到有效控制。根據購入原輔料的實際情況,對使用的所有原輔料中可能出現的摻雜使假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機械故障、停電、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斷生產時,應有對生產產品的處置措施,保證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按不合格產品處置,保存處置記錄。應制定停產恢復生產前的生產環境潔凈度保持和驗證、管道設備清洗消毒的相應措施,并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八) 制定產品包裝控制要求。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于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在包裝操作前,應對即將投入使用的包裝材料標識進行檢查,避免包裝材料被誤用,并予以記錄,內容包括包裝材料對應的產品名稱、數量、操作人及日期等。
(九) 建立清場管理制度。為了防止生產中不同批次、不同配方之間的交叉污染或混淆,各生產工序在生產結束后、更換批次前,應對現場進行清場和清場結果確認并記錄。確保不會遺留對下次生產造成交叉污染或混淆的物料和產品。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次、清場時間、檢查項目及結果等,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十) 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制定適宜的計劃,采用經過驗證或已知有效的清潔規程進行清潔,確保對需要清潔的區域、設備和工器具進行有效的清潔。嚴格執行監督程序,以確保人工清潔、
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殘留、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檢驗管理制度,規定原輔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的管理要求:
(一) 原輔料檢驗要求。根據生產需求和保證質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原輔料檢驗(或驗收)要求,規定原輔料的進貨檢驗(或驗收)標準、程序和判定準則。對無法自行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二) 半成品檢驗要求。根據生產過程控制需求,設立監控半成品質量安全的檢驗管理要求,對半成品的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控。
(三) 成品檢驗要求。按照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出廠成品進行逐批全項目自行檢驗。成品出廠檢驗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有關規定進行。
(四) 檢驗方法要求。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檢驗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五) 檢驗能力要求。企業應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全項目檢驗能力進行驗證,每年至少 1 次。使用非國標方法檢驗有國家標準檢測方法的項目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限值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對于沒有標準檢驗方法的項目,應進行方法確認。
(六) 出廠放行要求。應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每批產品均應有相應的批生產記錄,可追溯該批產品的生產過程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應以實際生產周期為基礎進行批號可追溯編碼,并應結合該企業具體生產工藝對其批定義作出明確規定和說明。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設立產品貯存和運輸要求。產品的貯存和運輸應符合產品標簽所標識的貯存條件。應定期檢查庫存產品,并對環境溫度和濕度進行記錄。不得將原輔料、半成品、成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運輸工具、車輛應定期檢查衛生清潔情況,運輸條件應符合物料的貯存要求(溫度、濕度等)。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應確保對產品從原輔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程有效追溯,實現質量安全信息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
(一)應充分利用二維碼、射頻識別(RFID)等信息化技術手段,通過對各環節信息的記錄與銜接,完成從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物流運輸、銷售過程的質量安全信息追溯,實現從原輔料到產品的物流與信息流的同步。
(二)記錄應包括產品、原輔料、生產、檢驗檢測、銷售、貯存、運輸、交付接收、設備、設施、人員、召回、銷毀、投訴等全部信息內容,各項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得滅失。關鍵工序和關鍵控制點及產品銷售環節應建立電子信息化管理記錄系統。
(三) 企業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系統,提供標簽、包裝式樣、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等信息,方便消費者查詢。
(四) 企業應采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不斷優化追溯信息采集,逐步減少手工記錄的比例,實現關鍵工序、關鍵崗位、關鍵控制點的信息數據在線采集、即時錄入,確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能夠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 應當建立產品召回制度,有實施產品召回電子信息系統的管理規定。當發現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啟動產品召回程序,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告,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應當對召回的產品在有關部門監督下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產品召回和處理情況。
(二) 應當建立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及相關處置措施,保存不合格品處理過程記錄。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MP),運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 應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風險管控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主動收集相關部門發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和評估信息,充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制定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控制方案,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每半年對產品安全狀況、潛在的風險隱患進行整體分析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應有對消費者提出的意見、投訴的處置程序,并向社會公開,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應對意見、投訴進行記錄并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二) 應當建立驗證方案。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前瞻性驗證、同步驗證或回顧性驗證等形式,制定驗證方案,對關鍵工序及工藝參數開展工藝驗證并形成驗證報告,以確保所采用的生產工藝能夠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三) 應當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發人員。研發機構應有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及研發經費。對涉及產品配方的生產計劃下達、領料、稱量、投料等環節實施控制,并采取物料衡算等方法對原輔料是否符合產品配方要求進行復核,保證按照注冊的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并對上市后產品進行質量安全跟蹤,改進優化工藝、提升產品品質。保留完整的配方研發、注冊等原始數據和文件等。
(四) 應當建立產品留樣制度。每批產品均應留樣,留樣數量應能夠確保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微生物指標除外)完成一次復檢要求。留樣應保存至保質期滿,并有記錄。
貯存產品留樣的場所應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
(五) 應當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文件應分類歸檔、保存,分發和使用應為批準的現行有效文本。已廢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應在工作現場出現。
(六) 應當建立記錄管理制度。應確保記錄內容完整、真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時試制產品檢驗合格,生產許可審查時不再重復審查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應當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本細則要求以及配方批準注冊的相關內容進行核查。食品類別、產品配方、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