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2021年12月7日,漳浦縣市場監管局長橋市管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漳浦縣某豆粉有限公司的生產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作出當場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當事人未對生產條件進行整改,繼續在2021年12月11日和12月12日兩天進行生產。
經查,當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經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漳浦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規定,當事人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繼續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法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有關“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罰。
漳浦縣市場監管局加大對鄉鎮小型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力度,對食品生產企業,特別是鄉鎮小型食品加工企業,加強宣傳引導,提高食品安全意識,減少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