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行政審批管理部門:
為認真貫徹實施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4年第12號),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和備案管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全省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辦法》《細則》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和備案管理,啟用發放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實現許可證電子化。食品經營者在《辦法》《細則》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已經辦理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變更、延續、補辦或注銷的,按照《辦法》《細則》辦理。食品經營者在《辦法》《細則》施行前已存續并實際從事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食品經營管理活動,按新規應當申辦食品經營許可的,應于本《辦法》《細則》施行后三個月內或知曉應當申辦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辦食品經營許可。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辦法》《細則》的貫徹實施工作,及時開展培訓,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盡快理解、熟悉、掌握《辦法》《細則》的內容要求,嚴格執行,并做好人員、辦公設備配備、系統調試等工作,確保許可和備案工作順利開展。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本轄區及下級許可備案管理工作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傳達轉達到位,做好相關協同配合工作。
三、各地要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制作辦事指南,在許可窗口、機關網站主動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期限等,對涉及經營主體的新規定新要求等重要事項進行重點提示提醒,更好地服務辦事群眾。
四、各地要不斷優化許可備案服務工作,采取措施便捷經營主體和辦事群眾,及時跟進辦理流程和時限,避免出現紅黃牌,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反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管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食品攤販、小餐飲等小規模食品經營者的許可和備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級”指地級市和自治州,“縣級”指縣(市、區)級,下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市級行政審批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轄區各級行政審批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批權限和備案事項的管理權限。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部屬和省屬高校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批工作應由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第六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或縣級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
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備案。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地址或一個經營地址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在同一個經營場所,從事不同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經營地址應當與實際經營地址一致。
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湖南省利用自動設備從事跨省食品經營有關事項報告表》,附每臺設備的具體情況,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湖南省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有關事項報告表》,附連鎖門店或承包單位具體情況,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湖南省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有關事項報告表》,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湖南省展銷會舉辦情況報告表》,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并如實記錄入場食品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現場經營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本條規定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
行政審批部門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
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的新辦、變更、延續按照申請、受理、審查(現場核查)、決定、發證、歸檔的流程辦理。
食品經營許可的注銷、補辦按照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發證(發放許可決定書)、歸檔的流程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的具體流程、辦結時限、文書格式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及附件等執行。
有關報告事項的文書格式按照本實施辦法附件等執行。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許可、備案和報告事項文書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文書應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誰許可、誰建檔,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書式檔案或電子檔案,并歸檔管理。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注銷、撤銷、吊銷等材料,應當及時整理,一并歸入許可書式檔案。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與日常監管部門不一致的,應當建立許可、備案以及報告信息通報共享機制。
第十四條 鼓勵各級行政審批部門在保障食品安全、不減損相對人權利、不增加相對人義務、不違反上位法和本實施辦法原則規定的前提下,開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優化改革,并及時將優化改革情況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鼓勵各級行政審批部門通過提供審查裝修布局圖、預約進行現場指導等證前指導服務方式,提前介入企業籌備環節,幫助企業降低辦事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食品經營許可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分別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經營項目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可以復選。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經營特點和管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主體業態進行細分。
(一)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機關單位食堂,或者建筑工地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二)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含酒類銷售、不含酒類銷售;含散裝熟食銷售、不含散裝熟食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含酒類銷售、不含酒類銷售;含散裝熟食銷售、不含散裝熟食銷售)。從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點制售、不含冷加工糕點制售;含冷葷類食品制售、不含冷葷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含生制半成品制售、不含生制半成品制售;含熱制半成品制售、不含熱制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含飲料現榨制售、不含飲料現榨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從事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包含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簡單制售),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但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除外。
食品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散裝熟食銷售和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承包經營企業,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租賃等)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育機構、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報告,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證后事項報告表》,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餐飲服務經營者或散裝熟食銷售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還應當提供實體門店地址、網絡經營品種、入網平臺等說明和網店截圖。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區間布局圖和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等的要求。
第二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身份證明、設備設施清單等;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提供操作流程);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經營場所地址與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的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區間布局圖和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文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經營許可受理后至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是否規范等。
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聲明食品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變更可即時辦理項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名稱改變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
(二)變更或延續許可時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者未發生變化的;
(三)增加或減少預包裝食品銷售。
未現場核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現場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進行現場核查,對通過核查的經營項目進行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五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核查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現場核查時限計入許可時限。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拍攝照片,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上傳并存檔。食品銷售經營者,分別對經營場所正面、門店里面兩側和后面以及貯存場所各拍攝1張;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分別對經營場所正面、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或專用操作區以及貯存場所各拍攝1張。
初次現場核查不合格且無條件整改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報核查部門負責人同意。整改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整改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書面明確各許可環節的負責人。食品經營許可審批決定人員為各級行政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許可決定人可書面授權相關人員行使許可決定權。書面授權他人行使許可決定權的,應當載明授權期限等,加蓋公章并由授權人簽字。
第二十七條 上級行政審批部門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行政審批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外設倉庫或者自動設備放置地點與經營場所跨行政區域的,可以委托外設倉庫或者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同時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五年。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一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變更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或者承包經營改為自營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注銷原食品經營許可,在新址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報告,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證后事項變更報告表》,并附相關佐證資料: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租賃等)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等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供餐人數減少除外);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七)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或承包經營改為自營的)。
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報告時應當提供新址名稱、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區間布局圖和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符合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情形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信息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現場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不相符或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三)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不發放紙質證書的地區可不提交。
變更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名稱改變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與新的食品經營項目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經營項目減項的,可不提供。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 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延續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待行政審批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提出延續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受理,食品經營者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三)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不發放紙質證書的地區可不提交。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許可項目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關說明。
第三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八條 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同時申請變更可一并受理,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變更許可所需的相關材料。
第三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補辦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在申請變更、延續、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時,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的,申請人應同時按照本條要求提交材料。
第四十一條 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條 不再發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地區,原紙質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的,可登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自行下載電子許可證,無需申請補辦流程。
第四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撤回和注銷
第四十三條 在作出許可決定前,食品經營者申請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業務撤回申請書;
(二)原相關食品經營許可業務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材料;
(三)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不發放紙質證書的地區可不提交。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對符合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注銷的主體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擬作出注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行政審批部門作出注銷決定,并向社會公示。對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該許可證可自動注銷。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
第四十八條 擬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可以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一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級或縣級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應當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等備案信息材料。材料齊全的,行政審批部門應即時辦理,獲得備案編號。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利用自動設備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備案編號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第四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備案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提供備案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十條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行政審批部門更新備案信息。
第五十一條 備案實施唯一編號管理。備案編號由YB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業態類型代碼(1為批發、2為零售,批發兼零售的按批發標注為1)、兩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兩位市(地)代碼、兩位縣(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第五十二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注銷。
監督檢查中發現如經營者存在已不在備案地址經營等應當注銷而未注銷情形的,行政審批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自動注銷:
(一)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被撤銷主體設立登記的;
(二)食品經營者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以外的食品經營活動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注銷的,備案編號自行失效。
第六章 申請材料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書格式要求準確、規范、完整填寫申請事項相關內容。使用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也可以打印,但簽字必須由本人書寫,不得打印,使用電子簽名的除外。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有權更正人可以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第五十四條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載明的名稱一致。
第五十六條 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有社會信用代碼的申請人,按照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登記證書填寫社會信用代碼;無社會信用代碼的申請人,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第五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情況登記表、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情況登記表的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必須承諾(聲明)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所列的食品行業禁業情形,并由本人簽名。
上述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境內人員應為身份證復印件,境外人員應為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 住所、經營場所、倉庫地址應當明確到門牌號、房間號;如無門牌號或房間號,要明確參照物。住所應當與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標注的地址一致。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應當根據主體類別、經營方式、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制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食品經營者對其制度的掌握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六十條 從業人員登記表中 “工種”的填寫,食品銷售主要包括:營業員、采購員、品管員、理貨員、收銀員、保潔員等;餐飲服務主要包括:廚師、面點師、擇(洗)菜工、倉管員、采購員、傳菜員、服務員、保潔員、洗碗工、收銀員等。
各級行政審批部門可根據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增加新的工種。
第六十一條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設施,包括貨柜、貨架、展示柜、冷柜、保溫設施、清潔容器、換氣設施、空調、防鼠防塵防蠅等設備設施,以及售貨工具、運輸工具等。
第六十二條 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標繪主要設備設施在經營場所的位置,以及各種分區、專間、操作場所位置示意圖。
經營布局圖,標繪各類食品經營場所分布及位置示意圖。
操作流程圖,標繪食品銷售經營者從食品進貨、運輸、儲存、銷售到退市的操作路徑示意圖,餐飲服務提供者從原料進入、粗加工、切配、烹調、制作以及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流程示意圖。
第七章 許可證管理
第六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人原則上只可領取正、副本各一份。
申請人可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下載電子證書。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并賦有二維碼。其中,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屬于許可事項,其他事項不屬于許可事項。
第六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式樣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六十六條 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許可證變更、延續、注銷、撤銷,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六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文書表格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編制,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自行印制并提供網上下載。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者展示其電子證書;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應當公示其備案信息。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設備的顯著位置展示食品經營者的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者電子證書、備案信息。
通過網絡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第八章 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六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與實際經營狀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行政審批部門和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和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備案情況、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信用風險高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實施從業禁止的人員,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中錄入人員禁業信息。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貯存、運輸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
第七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 上級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行政審批部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和備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行政審批部門有權對下級行政審批部門的違法或者不當審核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費設施的服務活動。
(二)中央廚房,指由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經營主體。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主要服務于集體用餐單位,根據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四)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五)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六)餐飲服務連鎖管理,指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七)餐飲服務管理,指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加工制作、經營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務的第三方管理活動。
(八)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九)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十)散裝熟食,指食品生產者生產的、在經營過程中以散裝食品形式銷售的熟制品。
(十一)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過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飪工藝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熱加工糕點、漢堡,以及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二)冷食類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藝是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進行的,包括解凍、切配、調制等過程,加工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
(十三)冷加工糕點,指在各種加熱熟制工序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再進行二次加工的糕點。
(十四)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動物性水產品(主要是海產品)。
(十五)半成品,指原料經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儲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
(十六)生制半成品,指食材經挑選、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經調制或不經調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輔料、調味料等,發酵或不經發酵(米面類),未經熱加工處理的半成品。
(十七)熱制半成品,指食材經初步熱加工處理后,食用前仍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半成品。
(十八)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十九)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無粗加工、切配等環節,僅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進行簡單熱加工制作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食用的行為。
(二十)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指食品加工過程中僅對食品原料、預包裝即食食品進行拆封、洗切、調味、擺盤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食用的行為。
(二十一)自制飲品制售(簡單制售),指飲品加工過程中僅進行簡單調配、沖泡、分裝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飲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已經辦理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變更、延續、補辦或注銷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七十六條 單位內部不足30人集中用餐的(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除外),參照小餐飲管理。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食品經營許可業務流程圖
2.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類文書
3.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申請類文書
4.食品經營事項報告類文書
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不能復選。
食品銷售經營者分為超市、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貿易商等。以店鋪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超市、食雜店、便利店歸類。經營場所僅作為經營管理場所的,按照食品貿易商歸類。
餐飲服務經營者分為普通餐飲(大中型餐飲、小型餐飲)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分為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機關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業食堂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機關單位食堂,或者建筑工地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第四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可以復選。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含酒類銷售、不含酒類銷售;含散裝熟食銷售、不含散裝熟食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含酒類銷售、不含酒類銷售;含散裝熟食銷售、不含散裝熟食銷售)。從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點制售、不含冷加工糕點制售;含冷葷類食品制售、不含冷葷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含生制半成品制售、不含生制半成品制售;含熱制半成品制售、不含熱制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含飲料現榨制售、不含飲料現榨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從事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包含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簡單制售),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加工制作流程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除外。
食品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散裝熟食銷售和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行政審批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結合食品安全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食品安全條件的現場核查,根據現場核查時申請者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主體業態,并對核查通過的經營項目進行許可。
食品銷售經營者還提供餐飲服務制售類的,應符合相應的餐飲服務制售類許可審查要求。
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許可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六條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注明拒簽情況。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拍攝照片,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上傳并存檔。食品銷售經營者,分別對經營場所正面、門店里面兩側和后面以及貯存場所各拍攝1張;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分別對經營場所正面、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以及貯存場所各拍攝1張。
初次現場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核查人員應當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書面告知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報核查部門負責人同意,整改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整改時間不計入食品經營許可時限。申請人應當在整改時限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核,核查人員應當重新開展現場核查。經復核仍不合格,或者申請人未在整改時限內申請復核的,核查人員應當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
第二章 許可審查通用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并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范要求。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依據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餐飲服務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還應建立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留樣、有害生物防制等制度。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還應建立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等。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連鎖企業總部還應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巡查、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不合格食品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制度。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應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銷售場所的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
餐飲服務場所應滿足食品安全操作要求,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加工制作過程中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和使用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查驗食品相關產品合格證明制度,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采購和使用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當建立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制度。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用具、餐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毒、無異味、抗腐蝕,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第十四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和散裝熟食銷售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運輸食品應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運輸工具及容器;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運輸食品和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混用。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要求。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和貯存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二)散裝食品銷售場所還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三)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與生活區分隔。
(四)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顯的區分標識。散裝食品貯存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的設備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二)銷售、貯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或保溫等設備設施。冷藏、冷凍或保溫等設備設施應設置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冷凍庫溫度記錄和顯示設備應放置在冷庫外部便于監測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準、維護制度。
(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對盛放食品容器等工用具配備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備設施。
(四)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銷售、貯存區域應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備設施,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散裝食品售貨工具應放入防塵、防蠅、防污染的專用密閉保潔柜內或存放于專用的散裝食品售貨工具存放容器內。
(五)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于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應采用小包裝計量或使用密閉容器。使用密閉容器的應設置便于消費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十九條 銷售散裝熟食還應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應配備具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
第二十條 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區(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一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要求。
第二十二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當設置在固定地點,并在設備上的顯著位置展示便于消費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信息以及食品經營者聯系方式。
第二十三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提交食品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清單和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食品自動設備直接接觸食品及原料的材質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自動設備密閉性應當能有效防止鼠、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
第二十四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當具備經營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凍或者熱藏條件,具有溫度控制和監測設施。
第二十五條 食品自動設備具備食品制售功能的與原料及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應當具備內置的自動洗消裝置或相應的洗消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應符合直接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七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二十八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查驗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制售的,應建立查驗其食品、半成品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制度。
第五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選擇地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無擴散性污染源的區域。應當設置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飼養、暫養和宰殺畜禽類動物。
第三十一條 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加工過程中有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和傳遞中產生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坦、無裂縫、無破損、無積水積垢,結構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排水應從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排水溝結構有利于排污、清潔;排水管道與外界相通的出口應安裝間隙小于10 mm且無缺損的箅子,地漏加蓋,安裝的箅子應使用金屬材料制成。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食品處理區內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包括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鋪設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堵塞通入室內的供排水、電纜、煤氣和空調等管線的墻洞縫隙,未堵死的孔洞,其縫隙不得超過6mm。
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閉合嚴密,采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結構上應易于維護、清潔。需經常沖洗場所的門,表面還應光滑、不易積垢。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窗應安裝防蚊、防蠅、防鼠等設施,其中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離地間隙和門縫隙應小于6mm,木門和木質門框的底部應以金屬材質包被,高度應不低于30cm。使用防蠅膠簾的,應覆蓋整個門框且無縫隙,相鄰膠簾條的重疊部分不少于2cm,底部離地距離應小于2cm;使用紗門的,紗門與門框間應無縫隙,所用紗網應不小于16目;使用風幕機的,風幕機應與門同寬或大于門寬,安裝于門內側,出風口往下或略向外傾斜。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換氣窗外,應加裝不小于16目的防蟲篩網。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防霉、耐溫材料涂覆或裝修,無脫落、無裂縫、無積塵、無蛛網;食品和清潔的餐用具暴露區域上方的天花板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應能避免灰塵散落;水蒸汽較多場所的天花板應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
第三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應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食品制作需要。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或防爆燈。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三十四條 更衣區與食品處理區應處于同一建筑內,應位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附近,更衣設施的數量應滿足需要。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洗手設施應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洗手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三十五條 食品加工制作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應使用凈化消毒處理、煮沸等可直接飲用的水。
第三十六條 應根據食品的屬性分別設置食品庫房,食品庫房應設通風、防潮設施。冷凍、冷藏柜(庫)應設有可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測溫裝置,其數量和結構應當能滿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的需求。按照規定需留樣的,應配備密閉的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或分區域設置,并明顯標識。
同一庫房內貯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應分設存放區域,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應根據需要設置符合要求的帶蓋廢棄物存放容器,廢棄物存放容器應與食品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食品處理區應配備相應的清潔工用具,有獨立的清洗消毒存放設施,并與食品加工操作區域保持適當距離,且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應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原料清洗水池和操作臺等設備設施。動物性、植物性、水產品的原料清洗池以及操作臺應分開設置,并保持適當距離;切配用葷食類、蔬菜類、水產類操作臺、刀具、砧板等應分開設置;所有設備設施及用具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三十九條 應當配備滿足需要且能正常運轉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等設備設施,并明顯標注其用途。
餐用具清洗池或容器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工用具等清洗池或容器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開存放。采用化學消毒方法的,應分別設置清洗、消毒池或容器,并配備計量工具。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消毒設備設施應專用,消毒設備設施能容納所有餐用具消毒保潔需要時,可不配保潔設施。保潔設施應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存放區域應分開設置。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產生油煙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裝置。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排汽裝置。
第四十二條 衛生間不得設在食品處理區;衛生間出入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衛生間應設置獨立的排風裝置,排風口不應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衛生間的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開設置。衛生間出口附近應設置符合條件的洗手設施。
第二節 專間及專用操作區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三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餐)、分切等,應設置操作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
制售冷葷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生食類食品等,應設置相應的專間。
第四十四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應設置獨立的人員洗手、消毒、干手、更衣等設施,洗手消毒設施應為非手動。
(二)專間內不得設置明溝排水,應設置帶水封裝置的地漏,能有效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
(三)專間的門、窗應閉合嚴密、無變形、無破損。專間的門應堅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動關閉。應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內外運送食品的窗口應專用,大小以可通過運送食品的容器為準。
(四)專間內應設有獨立空調設施、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水龍頭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五)專間內應配備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以及廢棄物存放容器,廢棄物存放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四十五條 從事備餐,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果蔬拼盤等的制作,僅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應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
第四十六條 專用操作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專區專用,應設立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二)專用操作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必要時,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應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或用品。水龍頭應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
(一)中央廚房加工制作生制半成品、熱制半成品、即食食品中的每一類,食品處理區面積應不小于300㎡,總面積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
(二)生制半成品包裝、熱制半成品包裝、即食食品包裝或分裝分開設置,即食食品冷卻和包裝或分裝應設置在專間內(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熱制半成品冷卻和包裝、生制半成品包裝可設置在專用操作區內。
(三)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第四十九條 設備設施要求:
(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
(二)應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備設施。
(三)應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相關信息的設備設施。
(四)盛裝即食食品的容器應采用熱力消毒,即食食品包裝或分裝容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應專用。
(五)食品烹飪后需冷凍或冷藏方式貯存的食品,應配備符合規定時間內降至冷凍或冷藏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第五十條 貯存和運輸設備要求:
(一)應設置貯存待配送食品的庫房、貯存場所或貯存設施,確保冷藏食品貯存溫度在0-8℃內,冷凍食品貯存溫度在-18℃以下。
(二)應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內部材質和結構平整,易清洗、消毒。
(三)配送和裝配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車輛應配備控溫設備,確保冷鏈食品配送溫度低于8℃,冷凍食品配送溫度不高于-12℃,熱鏈食品中心溫度不低于60℃。
(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運輸食品和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混用。
第五十一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要求:
(一)自行檢驗的,應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人員,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開展微生物檢驗的應設有不少于4㎡、有通過式緩沖間的無菌室;配備與檢驗能力相適應的快檢試劑或儀器設備。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應當提交與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簽訂的委托檢驗協議等證明文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二)按照食品貯存要求配備留樣專用冷藏(冷凍)冰箱、留樣容器和稱量工具,設備的性能、容量、數量應滿足需要;留樣容器無毒無害,易清洗消毒,材質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應不小于300㎡;食品處理區面積、加工自動化程度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進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分切操作的(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間;需要分餐的應設置分餐間,分餐間面積應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20%。
(三)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四)分別設置獨立的餐用具和外框(箱)清洗消毒場所,面積應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
第五十四條 設備設施要求
(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專間更衣室入口處應設置阻隔式鞋柜,并配備通過式風淋裝置。
(二)應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備設施。
(三)盛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采用熱力消毒,即食食品分裝容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應專用,為對開門,使用時從清潔區取出。
(四)采用冷藏方式貯存的,應配備符合規定時間內降至冷藏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五)采用熱藏方式貯存的,應配備熱藏設施,確保食品中心溫度在60℃以上;分裝間應配備食品傳送帶,通過傳送帶直接傳遞成品。
(六)應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相關信息的設備設施。
(七)分裝間應配備空氣凈化設施,空氣潔凈度應滿足《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中央廚房衛生規范》(DBS43/015)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應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便于清洗、消毒。
(三)運輸車輛應具有防雨防塵功能并配備冷藏或保溫設備,確保運輸時食品的中心溫度符合冷藏溫度保持在0℃—8℃,保溫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六條 檢驗與留樣要求
(一)自行檢驗的,應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人員,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快檢試劑或儀器設備;開展微生物檢驗的應設有不少于4㎡、有通過式緩沖間的無菌室。委托檢驗的,應當提交與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簽訂的委托檢驗協議等證明文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二)應配備密閉的留樣專用容器、專用冷藏冰箱和稱量工具,設備的性能、容量、數量應滿足需要;留樣容器無毒無害,易清洗消毒,材質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五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七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第五十八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需要集中備餐的,應設專用的備餐間或專用操作區。
第五十九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條 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托經營(以下簡稱承包經營)食堂的,除符合通用要求外,還應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定期對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規定、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
第六十一條 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
第六十二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十三條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或承包經營改為自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行政審批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六十四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提供本企業信用信息情況供現場核查人員查看。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六章 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連鎖企業總部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五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相應條款要求。
第六十六條 連鎖企業總部在申請許可時提交下屬食品經營門店的名單、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十七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六十八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當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覆蓋從總部到門店(包括直營、合營、加盟等)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二)配備與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崗位職責。
(三)具有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運輸工具和保溫、冷藏(凍)等設備設施。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食品采購、配送管理臺賬,包括下列內容:供貨商信息、產品采購信息、配送點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配送清單(單位名稱、配送對象、配送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貨人、收貨人)等。
(五)具有與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培訓(含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培訓要求)、防止食品浪費等制度。
(六)制定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選址及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
(七)制定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
第二節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九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相應條款要求。
第七十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七十一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當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配備與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崗位職責。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實體店餐飲服務管理經驗。
(三)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具有對分公司統一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確保分公司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設立子公司、絕對控股其他企業的,應當制定對子公司、絕對控股的其他企業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
第七十二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當制定對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的食品安全檢查、培訓(包含對分公司、子公司等培訓要求)制度。
第七十三條 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還應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提交承包管理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名單、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符合前章相應條款要求。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指設置在固定經營場所,依靠自動設備進行食品銷售或制售的經營活動。
(二)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使用面積為經營面積。
(三)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和備(分)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四)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更衣場所、門廳、大堂休息廳、歌舞臺、非食品庫房、衛生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五)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衛生間、門廳、大堂休息廳、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七十五條 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現場核查表,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七十六條 食品攤販、小餐飲等的審查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5.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銷售)
6.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大中型餐飲服務)
7.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150㎡以下小型餐飲服務)
8.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中央廚房)
9.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集體用餐配送)
10.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11.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學校、托幼機構食堂)
12.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