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則、綜合
1、企業采用快速方法測定的申請材料中,可否僅僅寫出快速測定的儀器,如大米生產企業,寫快速水分測定儀,不寫分析天平和烘箱?
答:企業使用快速方法進行出廠檢驗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儀器設備即可;可以不列細則中相應的儀器設備。
2、發證范圍交叉的產品。企業申報應有自主選擇權,不能強制要求按主導產品申報。
答:為加強統一管理,要按主導產品來確定。
3、7月1日以后市場銷售的生產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類”產品是否列入查處范圍。
答: 2005年7月1日后市場上銷售的生產日期為7月1日以前的10類合格產品,不納入無證查處的范圍,可以不加貼QS標志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4、拌料、攤涼的場地是否要求離地?
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5、采購質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業比較薄弱的環節,要求企業對原材料把關到什么程度為宜?
答:對企業采購質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業在采購時應驗證采購物品的合格證明材料,如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明等。對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還要求查驗供貨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企業在原料采購驗證的同時,應當建立相應的記錄。
6、倉儲、庫房如何才算滿足要求,能否有個明確的標準?
答:按通則和細則中的規定來要求。《現場核查表》2.3“庫房要求”中要求 ,庫房應當整潔,地面平滑無裂縫,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蟲、防塵等設施。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應符合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在一些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原輔材料庫、成品庫又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如《肉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在“生產場所”一節中,要求“醬鹵肉制品”生產企業及“熏燒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原料冷庫、輔料庫和成品庫。審查員在現場核查時,還要根據每種食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的具體要求進行核查。
7、產品中不允許添加的食品添加劑,但是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這種添加劑,在發證檢驗中也檢出來了,如何來判定?如醬鹵肉制品,使用了醬油,而肉制品成品中不允許檢出苯甲酸。
答:首先要明確,不允許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檢出。要根據檢出的量,結合企業使用原材料的情況來判定企業是不是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劑。
8、工廠生產設備及控制生產過程中所用的相關儀表儀器等是否必須檢定?
答:企業生產過程中所用的相關儀表儀器也必須檢定,屬于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范圍的儀器儀表,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定;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范圍的儀器儀表,由企業自行檢定或委托檢定。
9、大禮包中有發證產品的,是不是小包發證產品包裝袋上印(貼)QS標志,大禮包大包裝不印(貼)QS標志?
答:大禮包是多種食品的混合包裝,其中的發證產品最小包裝上要加印(貼)QS標志。
10、有的產品標簽上標注了審查細則規定的發證檢驗項目以外的指標,發證檢驗時,除對審查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以外,標簽上標注的指標是否要一起檢驗?
答:如果企業在產品標簽上標注了審查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指標,發證檢驗時也要進行檢驗,并按企業的明示值進行判定。
11、有的企業使用紙片法做細菌檢驗,可否代替規定的檢驗方法?
答:使用試紙進行細菌檢驗按企業自建方法進行要求。其檢驗結果要與標準檢驗方法的檢驗結果有良好的一致性。
12、對于新開辦的食品企業,因其尚未進行大批量生產,如何有效核查其生產記錄?
答:可以不要求具體數量,但每批都要有記錄。
13、企業須具備的冷藏車是否可以租用?
答:可以租用,但不可以臨時租用。
14、如果企業的成品庫中堆放有用與促銷的其他物品,且這促銷品不一定是食品(因為促銷品往往是和產品一起發出的),這樣行不行?
答:企業的成品庫中存放一些于產品相關的物品是可以的,但存放不能造成對食品安全的危害。
15、生產過程中關鍵控制點多為經驗的一些描述(如涼曬到八成干即可),而不是可監控參數(如涼曬到水分含量20%即可),這樣是否可以?
答: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有些是可以靠經驗控制的,有些需要靠具體參數控制。我們應當引導企業逐步進行科學管理,不斷從經驗控制走向參數控制。
16、食品生產許可對企業的檢驗能力要求較高,規定了必備的檢驗設備,企業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添置相應的檢驗設備,現在的問題是既便是企業購置齊全相應的檢驗設備,也不一定能達到檢驗能力的要求,因為人員的培訓是遠比購買設備更長期的工作。建議增加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廠檢驗人員的操作考核,因為在現場核查時發現有的企業實驗室的檢驗設備形同虛設,設備閑置沒有人進行過操作。 答:核查一個企業是否有檢驗能力,不僅是要求企業具備細則中所列的儀器設備,還要有實驗用的其他用具,化學試劑等,同時也要對檢驗人員的能力進行核查。綜合考察后,才能做出是否符合的結論。
17、雖然審查細則對實行生產許可產品范圍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仍對一些產品是否納入準入范圍把握不準。如焙炒咖啡類生產企業,從其他廠家購進咖啡粉,加入奶精、砂糖后形成一種速溶咖啡產品,這種產品是否列入準入范圍內。
答:細則中已明確規定,焙炒咖啡的發證范圍包括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速溶咖啡不在焙炒咖啡范圍之內,屬固體飲料。
18、通則要求企業必須具備5個標準(規定),對于具體企業,可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具備相關的標準(規定),如應用純凈水企業可否不需要GB2760和GB14880;固體飲料企業可否不需要GB5749?
答:如果某產品生產企業不涉及通則中規定的5個必備的標準(規定)中一個或幾個,企業可以不具備相應的標準。
19、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米、面、油生產企業在成品包裝上,經常有短斤少兩的行為,建議在現場核查時,抽查成品庫中包裝成品的計量,看其是否符合《定量包裝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p#分頁標題#e#
答:按細則要求,不對大包裝進行凈含量檢驗。《定量包裝計量監督規定》也是適用于25kg以內的定量包裝產品。對于小于25公斤的定量包裝產品,可以按產品標簽的明示值進行檢驗。
20、在出廠檢驗中,怎樣劃分批的概念?是定多少天為一批還是以數量多少來界定?
答:一般來說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批不是以天或數量來確定的。
21、在審查過程中,必備的生產設備是否按細則中規定缺一不可,有的企業設備用自制的設備代替是否可以?
答: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的生產設備,企業不是缺一不可,也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生產工藝進行合理減少。比如,在食醋生產中,有些企業用酒精進行醋酸發酵生產食醋,就可以不要篩選、破碎、蒸煮等等必備的生產設備。企業可以使用自制的生產設備,但要能滿足工藝要求。
22、在新版現場審查表2.2.3中提出了“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空氣潔凈度應滿足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要求”,部分產品如純凈水有相應的廠房規范,可以找到空氣潔凈度的依據,而對大米、茶葉等產品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空氣潔凈度的要求沒有依據。如何判定?
答:關于食品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及空氣潔凈度,凡是在審查細則中有相應的規定的,按審查細則中的具體規定進行核查。在審查細則中沒有相應的規定的,審查員可根據大米、茶葉等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要求,對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及空氣潔凈度進行核查評定。
23、如何核查生產中的過程檢驗?
答:過程檢驗的方式是多樣的,可以是用儀器進行檢驗,也可以是進行感觀檢驗。過程檢驗要有相應的記錄。
1、企業采用快速方法測定的申請材料中,可否僅僅寫出快速測定的儀器,如大米生產企業,寫快速水分測定儀,不寫分析天平和烘箱?
答:企業使用快速方法進行出廠檢驗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儀器設備即可;可以不列細則中相應的儀器設備。
2、發證范圍交叉的產品。企業申報應有自主選擇權,不能強制要求按主導產品申報。
答:為加強統一管理,要按主導產品來確定。
3、7月1日以后市場銷售的生產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類”產品是否列入查處范圍。
答: 2005年7月1日后市場上銷售的生產日期為7月1日以前的10類合格產品,不納入無證查處的范圍,可以不加貼QS標志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4、拌料、攤涼的場地是否要求離地?
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5、采購質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業比較薄弱的環節,要求企業對原材料把關到什么程度為宜?
答:對企業采購質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業在采購時應驗證采購物品的合格證明材料,如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明等。對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還要求查驗供貨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企業在原料采購驗證的同時,應當建立相應的記錄。
6、倉儲、庫房如何才算滿足要求,能否有個明確的標準?
答:按通則和細則中的規定來要求。《現場核查表》2.3“庫房要求”中要求 ,庫房應當整潔,地面平滑無裂縫,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蟲、防塵等設施。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應符合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在一些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原輔材料庫、成品庫又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如《肉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在“生產場所”一節中,要求“醬鹵肉制品”生產企業及“熏燒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原料冷庫、輔料庫和成品庫。審查員在現場核查時,還要根據每種食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的具體要求進行核查。
7、產品中不允許添加的食品添加劑,但是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這種添加劑,在發證檢驗中也檢出來了,如何來判定?如醬鹵肉制品,使用了醬油,而肉制品成品中不允許檢出苯甲酸。
答:首先要明確,不允許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檢出。要根據檢出的量,結合企業使用原材料的情況來判定企業是不是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劑。
8、工廠生產設備及控制生產過程中所用的相關儀表儀器等是否必須檢定?
答:企業生產過程中所用的相關儀表儀器也必須檢定,屬于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范圍的儀器儀表,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定;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范圍的儀器儀表,由企業自行檢定或委托檢定。
9、大禮包中有發證產品的,是不是小包發證產品包裝袋上印(貼)QS標志,大禮包大包裝不印(貼)QS標志?
答:大禮包是多種食品的混合包裝,其中的發證產品最小包裝上要加印(貼)QS標志。
10、有的產品標簽上標注了審查細則規定的發證檢驗項目以外的指標,發證檢驗時,除對審查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以外,標簽上標注的指標是否要一起檢驗?
答:如果企業在產品標簽上標注了審查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指標,發證檢驗時也要進行檢驗,并按企業的明示值進行判定。
11、有的企業使用紙片法做細菌檢驗,可否代替規定的檢驗方法?
答:使用試紙進行細菌檢驗按企業自建方法進行要求。其檢驗結果要與標準檢驗方法的檢驗結果有良好的一致性。
12、對于新開辦的食品企業,因其尚未進行大批量生產,如何有效核查其生產記錄?
答:可以不要求具體數量,但每批都要有記錄。
13、企業須具備的冷藏車是否可以租用?
答:可以租用,但不可以臨時租用。
14、如果企業的成品庫中堆放有用與促銷的其他物品,且這促銷品不一定是食品(因為促銷品往往是和產品一起發出的),這樣行不行?
答:企業的成品庫中存放一些于產品相關的物品是可以的,但存放不能造成對食品安全的危害。
15、生產過程中關鍵控制點多為經驗的一些描述(如涼曬到八成干即可),而不是可監控參數(如涼曬到水分含量20%即可),這樣是否可以?
答: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有些是可以靠經驗控制的,有些需要靠具體參數控制。我們應當引導企業逐步進行科學管理,不斷從經驗控制走向參數控制。
16、食品生產許可對企業的檢驗能力要求較高,規定了必備的檢驗設備,企業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添置相應的檢驗設備,現在的問題是既便是企業購置齊全相應的檢驗設備,也不一定能達到檢驗能力的要求,因為人員的培訓是遠比購買設備更長期的工作。建議增加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廠檢驗人員的操作考核,因為在現場核查時發現有的企業實驗室的檢驗設備形同虛設,設備閑置沒有人進行過操作。 答:核查一個企業是否有檢驗能力,不僅是要求企業具備細則中所列的儀器設備,還要有實驗用的其他用具,化學試劑等,同時也要對檢驗人員的能力進行核查。綜合考察后,才能做出是否符合的結論。
17、雖然審查細則對實行生產許可產品范圍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仍對一些產品是否納入準入范圍把握不準。如焙炒咖啡類生產企業,從其他廠家購進咖啡粉,加入奶精、砂糖后形成一種速溶咖啡產品,這種產品是否列入準入范圍內。
答:細則中已明確規定,焙炒咖啡的發證范圍包括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速溶咖啡不在焙炒咖啡范圍之內,屬固體飲料。
18、通則要求企業必須具備5個標準(規定),對于具體企業,可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具備相關的標準(規定),如應用純凈水企業可否不需要GB2760和GB14880;固體飲料企業可否不需要GB5749?
答:如果某產品生產企業不涉及通則中規定的5個必備的標準(規定)中一個或幾個,企業可以不具備相應的標準。
19、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米、面、油生產企業在成品包裝上,經常有短斤少兩的行為,建議在現場核查時,抽查成品庫中包裝成品的計量,看其是否符合《定量包裝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p#分頁標題#e#
答:按細則要求,不對大包裝進行凈含量檢驗。《定量包裝計量監督規定》也是適用于25kg以內的定量包裝產品。對于小于25公斤的定量包裝產品,可以按產品標簽的明示值進行檢驗。
20、在出廠檢驗中,怎樣劃分批的概念?是定多少天為一批還是以數量多少來界定?
答:一般來說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批不是以天或數量來確定的。
21、在審查過程中,必備的生產設備是否按細則中規定缺一不可,有的企業設備用自制的設備代替是否可以?
答: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的生產設備,企業不是缺一不可,也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生產工藝進行合理減少。比如,在食醋生產中,有些企業用酒精進行醋酸發酵生產食醋,就可以不要篩選、破碎、蒸煮等等必備的生產設備。企業可以使用自制的生產設備,但要能滿足工藝要求。
22、在新版現場審查表2.2.3中提出了“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空氣潔凈度應滿足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要求”,部分產品如純凈水有相應的廠房規范,可以找到空氣潔凈度的依據,而對大米、茶葉等產品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空氣潔凈度的要求沒有依據。如何判定?
答:關于食品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及空氣潔凈度,凡是在審查細則中有相應的規定的,按審查細則中的具體規定進行核查。在審查細則中沒有相應的規定的,審查員可根據大米、茶葉等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要求,對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及空氣潔凈度進行核查評定。
23、如何核查生產中的過程檢驗?
答:過程檢驗的方式是多樣的,可以是用儀器進行檢驗,也可以是進行感觀檢驗。過程檢驗要有相應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