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對封閉的有機農業生態系統內,動物生產通過飼料和肥料把種植生產和動物養殖合理地結合在一起,對建立系統內良性物質循環、保持和發展土壤肥力意義重大。歐盟有機農業動物生產按照《歐洲有機法案》VO(EWG)Nr.2092/91“動物生產規程”進行,納入監控機構負責的監控操作程序。禽類動物生產必須符合有機農業動物生產規程。
1 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基本規程
歐盟有機農業動物生產把自然友好的理念落實在動物生產的原則和措施中。禁止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1.1 綜合性生產
動物和動物源產品生產是由多個有機農業企業組成的綜合生產。禽類動物生產也是有機農業綜合性生產的重要組成。
1.2 保證生態平衡
動物和動物源產品生產必須保證農業生態系統的平衡,滿足植物對營養的需要,補充和改變土壤有機物質,提供土壤和植物間、植物和動物間、動物和土壤間的自然循環。
1.3 可持續發展
通過可再生資源(動物源經濟肥、固氮菌和飼料作物)的使用,植物栽培、動物飼養、牧地系統組合為土壤保持改良、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
1.4 土地相關性
不依賴于土地面積的生產方式不符合有機農業基本原理。動物必須能自由活動。動物飼養數直接和可利用土地面積相結合,可防止過度放牧和土壤風化流失,無害清理動物排遺物。
1.5 統一方式飼養原則
一個有機農業生產單元的所有動物都必須滿足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規程。
《歐洲有機法案》還規范了企業中飼養非有機農業動物的特例、允許和非有機農業動物在一個共同的牧場地上同時飼養的特例。
2 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轉型
2.1 有機農業動物生產的土地轉型
生產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飼料的土地在轉型期內必須貫徹有機農業生產規程,來自有機農業牧地的飼料至少需要兩年轉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上的有機農產品首次收獲前至少需要3年。《歐洲有機法案》還明確規范了縮短土地轉型期的特例。
2.2 有機農業動物及動物源產品的轉型
有機農業動物最短飼養時間。動物必須按照有機農業動物規程來飼養轉型,禽類最短飼養時間:產肉的禽類10個星期,在幼雛孵化3天內,開始有機農業飼養;產蛋的禽類6個星期。《歐洲有機法案》還規范了特例。
2.3 有機農業生產單元的整體轉型
整個生產單元(包括動物、牧場地、飼料草地)同時轉型,可縮短為24個月,適用于轉型前已存在的動物及其后代、同期的飼料草地、牧場地;主要依靠本生產單元的飼料飼養動物。
3 有機農業的動物來源
有機農業禽類品種或品系的選擇應有助于禽類適應能力、生物活力及抗病力的加強。必須避免使用“集約化飼養的具有典型疾病或健康問題的品種和品系”,優先選擇本地品種和品系。禽類必須來自有機農業生產單元,終生滯留在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內。《歐洲有機法案》還明確規范了有機農業禽類來源的特例。
4 有機農業的飼料和營養
《歐洲有機法案》詳細規范了有機農業飼料和動物營養的原則與措施。禁止導致動物貧血的飼養。應滿足不同發育階段的營養生理需要,優先考慮飼料對動物產品質量的作用,同時考慮飼料對動物產量最大化的作用。允許使用“高效育肥法”,禁止強制性的“填喂法”飼養。必須使用有機農業飼料喂養禽類,優先使用本生產單元的飼料。禽類“育肥期”的飼料至少65%來自谷類。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飼料配料、飼料添加劑、加工助劑和化學成分清楚的特定物質。禁止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蟲藥物、催長劑和類似物質。動物營養中使用的無機物質和微量元素源自自然或與自然物質相同。《歐洲有機法案》明確規范了轉型期飼料、傳統飼料、傳統飼料配料的限制使用特例。
5 有機農業動物的疾病預防和獸醫治療
5.1 有機農業動物的疾病預防基本原則
采取綜合性預防措施保障動物健康、限制動物疾病產生是有機農業動物疾病防治的基本策略。符合有機農業要求的品種或品系選擇,可保證使用抗逆性強的良種;能滿足禽類動物基本需要的飼養實踐、高效飼料的利用、規律性的動物活動,可提高禽類的自然免疫力;適合飼養密度的保證,可避免超密度飼養引起的禽類動物健康問題。禽類動物生病或受傷了,必須立即治療,必要時可實施空間隔離。
5.2 有機農業動物藥品使用的基本原則
優先選擇植物治療產品(如植物提取物(抗生素例外)、植物香精等)、順勢療法產品(如植物源、動物源、礦物源物質)、微量元素、礦物源飼料配料。上述物質不能有效治療時,需要避免禽類動物痛苦和折磨,在獸醫負責下可使用化學合成的對抗療法的動物藥品或抗生素,禁止該類物質用于預防。禁止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蟲藥物和催長劑。禁止使用激素或激素類似物(用于繁殖催情的控制和發情同步期的控制),治療中允許給動物個體提供激素。生產單元所在區域出現已確認的疾病,可使用免疫性動物藥品。可據成員國或歐盟法規采取措施。
5.3 有機農業動物藥品使用的注意事項
如果使用了動物藥品,必須詳細記錄藥品類型、有效物質、具體病情、劑量、藥劑提供方式、醫治療程、法定安全間隔期等。接受治療的禽類動物必須單一或批次式清晰標注。作為有機農業產品進入流通前,保證告知監控機構關于動物藥品使用情況。“從最后一次在常規條件下給禽類動物使用對抗療法的動物藥品起,到獲得有機食品的安全間隔期”是法定時間的兩倍,否則此時間為48小時。
5.4 有機農業使用動物藥品后的動物產品限制
如果某動物個體或某禽類動物群在一年內超過兩次或最多三次使用了化學合成的對抗療法的動物藥品或抗生素,或禽類動物的生命周期短于1年,但治療次數超過1次,所涉及的禽類動物及其產品不允許作為有機農業產品出售,獲得監控機構同意后,禽類動物需經過規定的轉型期;注射疫苗、治療寄生蟲病、成員國引入的法定清除計劃可例外。
6 有機農業動物飼養方式和動物運輸與認定
6.1 善待動物的飼養和運輸方式
6.1.1 適合物種特性的飼養 應滿足禽類動物生理和習性需求適合禽類動物的活動和居住條件。
6.1.2 自然繁殖 原則上有機農業禽類動物繁殖以自然交配方式進行。允許人工授精。禁止人工繁殖的其它形式(如克隆)。
6.1.3 禁止動物致殘措施 禁止對禽類系統實施鳥喙的修整等致殘措施。基于動物安全、保護、衛生和健康,監控機構可批準特定措施,必須在適合的動物年齡由專業合格人員施行,把動物痛苦降到最低。為了延續傳統閹雞等生產方式和保證產品質量,允許在上述條件下實施動物生理閹割。原則上禁止“拴繩飼養”。
6.1.4 群體方式飼養 群體大小必須適合禽類動物發育階段和物種習性。
6.1.5 屠宰禽類最低年齡 肉雞81天,閹雞150天,北京鴨49天,母番鴨70天,公番鴨84天,雜交鴨(北京鴨和番鴨的雜交)92天,珍珠雞94天,火雞和鵝140天。否則必須采用生長慢的品種。
6.1.6 減少動物緊張 動物屠宰前和屠宰期間,采用的手段和措施必須把禽類動物緊張減少到最低。運輸中必須避免禽類動物過度緊張,遵守成員國或歐盟的適用法規。禁止使用電棒摧趕動物。禁止使用對抗療法的鎮靜劑。
6.2 可回溯跟蹤的標注
追溯跟蹤動物肉制品在生產、加工、處理、直至最終包裝與標簽的產業鏈物流,動物和動物源產品必須標注可識別。只要技術上可行,成員國需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可回溯性,保證在生產、屠宰、肢解等加工環節直至消費者層次進行有效監控。
7 有機農業的動物源經濟肥料
7.1 有機農業動物源經濟肥料的量化管理
有機農業生產單元整體使用的肥料最高限量值:每公頃農用土地每年不允許超過170千克氮素,計算基礎是所有合作的有機農業生產單元。只能在有機農業企業間進行合同式合作,以便施放多余的動物源經濟肥料。成員國也可酌情確定更低的最高限量值。必須保證動物源經濟肥料的倉貯能力足以排除直接污染或土壤滲透引起的水系污染。
7.2 密度的控制
適宜動物數可以在生產單元內合理地把植物栽培和動物飼養組合起來,把對環境、土地、水源的負擔減少至最低,所以必須限制飼養密度。相當每年每公頃農用土地上施加170千克氮素所飼養的動物數稱之為動物飼養單位,不同動物的飼養單位有不同的動物個體數,《歐洲有機法案》提供了每公頃允許飼養的動物飼養單位的動物個體數,肉用雞:580;蛋雞:230。
8 有機農業動物的活動條件和飼養建筑要求
8.1 有機農業動物飼養設施
應滿足禽類動物生理和習性的需求。必須有進入飼料喂養地和飲水槽的暢通通道。建筑物的絕緣、暖氣和通氣設備必須保證空氣循環、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空氣溫度、空氣濕度和氣體濃度控制在確定值內,保證對禽類動物無害。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自然通風和采光。可據當地氣候條件、具體物種的需求在游牧草地和動物活動草地上配建足夠的設施,保護禽類動物免受雨淋、風刮、日曬、嚴寒和酷暑。氣候條件允許的地區,動物可自由生活,并不規定一定要有棚舍。
8.2 動物飼養密度過大和過度放牧的預防
8.2.1 過度放牧的預防 適度的飼養密度可避免牧場草地、游牧草地、動物活動草地、荒原地、濕地、草原、其它自然和類自然土地的過度放牧與踐踏。
8.2.2 動物的舒適感覺 禽類動物飼養密度的控制可保證居住條件感覺舒適,飼養密度大小要據物種、品系和年齡確定,有助于滿足群體大小和禽類動物性別的行為需求。理想的禽類動物飼養數目能保證所有自然姿態和活動。
8.2.3 動物活動條件 《歐洲有機法案》附件Ⅷ包含了單位禽類動物最小飼養面積和最小自由活動地面積以及其它飼養條件,見表1。
8.3 有機農業的設施衛生
對棚舍、設備、器械應保證以合適方式清潔和消毒,預防相互感染和病原體繁殖。清潔和消毒只允許使用下列產品;鉀鈉肥皂;水和蒸氣;石灰漿;石灰;生石灰;次氯酸鈉(作為浸液);苛性鈉;苛性鉀;過氧化氫;自然植物香精;檸檬酸、過醋酸、甲酸、乳酸、乙二酸和醋酸;酒精;碳酸鈉。
排遺物、未食的余料、地面遺留飼料必須及時清除,以限制氣味形成、防止昆蟲和嚙齒目動物。
在符合《歐洲有機法案》要求的前提下,只使用下列植物源和動物源產品消滅棚舍和飼養設施中的昆蟲和其它寄生生物:天然印楝素、蜂蠟、明膠、水解蛋白質、卵磷脂、植物油(如薄荷油、松油和蘭芹子油)、天然除蟲菊酯、苦木(天然提取物)、魚藤酮(天然提取物)、滅鼠劑。印楝素、除蟲菊酯、魚藤酮的使用需要獲得監控機構的認可。
9 有機農業禽類生產的飼養條件
9.1 飼養面積的要求
禽類動物必須以傳統的自由活動方式飼養,禁止禽類的籠養。為滿足動物習性和符合衛生,只要氣候條件允許,水生禽類必須正常有通向流動水源、水池、小湖的通道。只要氣候許可,禽類必須正常有通向自由活動面積的通道,至少1/3的壽命內必須保證有這樣的通道。此自由活動面積的大部分必須有植物覆蓋和保護設施。必須有不受阻擋的通道通向足夠數量的飲水槽和喂食槽。
9.2 飼養建筑和設施的要求
9.2.1 棚舍條件 飼養禽類的棚舍必須滿足下列最低要求:至少1/3的地面由牢固非孔狀結構組成,其上必須鋪以秸稈、木屑、沙或土等鋪墊物質。在飼養蛋雞的棚舍里,應當保證有足夠大的面積供雞作為糞舍使用。棚舍里必須有坐桿(見表1)供禽類使用。鳥類棚舍里必須有活動門,大小適合,由多組門形成,在每100m2的鳥類可用建筑面積上,活動門的總寬度至少為4m。禽類棚舍的個體飼養數最高限量:肉雞4800只,蛋雞3000只,珍珠雞5200只,雌番鴨或者雌北京鴨4000只,雄番鴨或雄北京鴨或其它鴨3200只,閹雞、鵝或火雞2500只。在肉禽生產范圍內,每個生產單元禽類棚舍最大總面積為1600m2。
9.2.2 采光 在蛋雞飼養中,可以采取人工光作為自然采光的補充,保證最高達16小時的光照,但必須保證至少8小時無人工光的不問斷的夜間沉靜。
9.2.3 植物休養與棚舍衛生 出于衛生原因,在兩批禽類飼養之間,飼養棚舍必須徹底清理。棚舍和設施必須在此期間得到清潔和消毒。此外,在每批禽類飼養之后,自由活動地應有一個休養時期,讓植物休養生息。歐盟成員國確定自由活動地的休養時期,并通報歐洲委員會和其它成員國。此要求不適用少量飼養的整天都可自由活動的禽類。
在歐盟,有機農業禽類飼養的實踐中處處體現出了自然友好的理念,按照有機農業禽類動物生產規程從事禽類飼養,保證了有機農業禽類產品的高安全和高質量,保護了動植物和環境,保證了農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冒乃和,劉波. “自然友好式”的歐盟有機農業“禽類動物生產規程”[J].中國家禽,2003,25(19):37-40